次因告主因車禍處理程序~有經驗的人請進來看看 - 法律
By Bennie
at 2010-10-08T00:00
at 2010-10-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到了警局才知道被對方告了傷害罪
做完筆錄警察就叫我在家等電話 請問傳票何時會來?
鑑定報告寫:他酒駕濃度過高無號誌十字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為主因
我行逕無號誌十字路口未減速慢行 為次因
請問他告我會成立嗎? 請問我該怎麼面對?不懂法律 對方一直叫我賠他們要的錢
但我付不出來 因為我身上沒傷所以沒法驗傷跟他互控
做完筆錄警察就叫我在家等電話 請問傳票何時會來?
鑑定報告寫:他酒駕濃度過高無號誌十字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為主因
我行逕無號誌十字路口未減速慢行 為次因
請問他告我會成立嗎? 請問我該怎麼面對?不懂法律 對方一直叫我賠他們要的錢
但我付不出來 因為我身上沒傷所以沒法驗傷跟他互控
All Comments
By Linda
at 2010-10-10T23:05
at 2010-10-10T23:05
提告是對方的權利,只要提出法院就必須受理。
應該是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而非一般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做完筆錄警察就叫我在家等電話
既然已做完正式告訴筆錄,警方久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警方不會 再給你電話通知,也不會 再對你寄出任何書面通知的。
請問傳票何時會來?
不一定!
最快至少也要6~8週左右,甚至更久。
視承案的檢察官手上的案件多寡,依序排列庭訊日期。
鑑定報告寫:他酒駕濃度過高
肇責歸肇責ˋ酒駕歸酒駕,酒駕部份"警方務必會另案以妨害公共危險罪函送。
對方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公訴]的部份,警方原本就必須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是與是否你和對方達成民事和解截然無關。
無號誌十字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為主因
我行逕無號誌十字路口未減速慢行 為次因
此報告沒錯!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乃至鑑定報告都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不是憑自我感覺跟著亂喊就算數!請問他告我會成立嗎?
100%絕對成立 !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請問我該怎麼面對?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不懂法律 對方一直叫我賠他們要的錢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但我付不出來 因為我身上沒傷所以沒法驗傷跟他互控
當知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本案就是因為你未受傷,所以你吃虧在刑事部分。
本案"你至少在刑事部份 ,確實只有挨打的份 ,也肯定可預期是[穩輸定]的官司。
假設本案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2010-10-14 06:33:03 補充:
刑事歸刑事ˋ 民事歸民事。
地檢署檢察官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By Daph Bay
at 2010-10-10T20:48
at 2010-10-10T20:48
我也是被告過失傷害,發生事故時我是沒受傷的而對方是左下肢擦傷破皮,經路權鑑定報告出來我是次因對方是主因但對方在民事上要求30萬精神賠償 和未來支出的一些金額 被獅子大開口被告感到十分無奈無力 請問我該怎麼辦?
By Olive
at 2010-10-12T03:06
at 2010-10-12T03:06
2010-10-11 17:33:22 補充:
你可自己找資料找證據,找法扶的律師,加油~
2010-10-12 10:19:24 補充:
我們當初有找李永然律師事務所請律師去閱卷,也咨詢嚴重性及可能結果,因光閱券就要20000,更別說請律師,我們後來没有請,你們是左方未讓右方,我們的才誇張,她從左後方追撞我們,我們竟被監定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扯的咧~
2010-10-12 10:21:11 補充:
不過,一但上法庭會拖很久,我們的案件,快滿2年才解決~您好好考慮好利弊關係~
By Genevieve
at 2010-10-08T10:06
at 2010-10-08T10:06
By Odelette
at 2010-10-12T17:40
at 2010-10-12T17:40
>>>對方『以刑逼民』,我方應考慮將來訴訟結果與目前狀況作比較
>>>對方傷勢?要求金額?
>>>有疑問再來信討論
By George
at 2010-10-09T15:33
at 2010-10-09T15:33
刑事過失傷害要成立條件有二:
1.我方在本次事故中要有過失(不管主次因)
2.對方在本次事故中要受有傷害(不管輕重..即便只有擦挫傷)
上述同時成立時,
就表示刑事過失傷害"肯定"會成立!
就會面對『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很明顯對方是打算『以刑逼民』,
這部分你要自行斟酌嚕!
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By Tom
at 2010-10-08T10:46
at 2010-10-08T10:46
做完筆錄警察就叫我在家等電話 請問傳票何時會來?依檢察官辦案時程而定!通常大約一個月。
鑑定報告寫:他酒駕濃度過高無號誌十字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為主因
我行逕無號誌十字路口未減速慢行 為次因酒駕另罪辦理!肇事責任歸屬,是依有無違反交通規則論責。按主、次因責任為7:3。
請問他告我會成立嗎? 請問我該怎麼面對?不懂法律 對方一直叫我賠他們要的錢有傷害就可以告,但完全依有無違反交通規則而定。
但我付不出來 因為我身上沒傷所以沒法驗傷跟他互控 你可以檢據控告賠償!和解時依照兩造總損失和7:3比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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