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在此版提問該如何在提告時
提出其他案例的相關判決
目的希望自己別被唬弄
期待自己也和其他人一樣被法律保護
然後版上有位先進回我意思大概是說
"引述前例在英語系國家才有用,在台灣看檢察官自由心證,因為前例沒任何約束力"
但我查維基百科卻出現"台灣就承認判例法"
請問現實和WIKI的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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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其他案例的相關判決
目的希望自己別被唬弄
期待自己也和其他人一樣被法律保護
然後版上有位先進回我意思大概是說
"引述前例在英語系國家才有用,在台灣看檢察官自由心證,因為前例沒任何約束力"
但我查維基百科卻出現"台灣就承認判例法"
請問現實和WIKI的差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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