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究竟是要首重事實還是形式?
我國的司法,是否還能代表正義?
十年前我小舅和朋友出去,小舅朋友和一群喝醉酒鬧事的人起衝突,
小舅勸架,就這樣被人活活打死。
十年了,行兇三人,兩人已服刑完畢,其中一人居然一二審被判有罪,
三審居然改判無罪,而民事賠償三人應賠償500萬,
但只有那名尚未被關的人有能力支付200萬。
在被判無罪之後,我們家屬所得民事賠償部分居然被對方反控告不當得利。
-我方,敗訴。
如此的天理何在,司法如何讓人可以信服?
每當看到阿扁世紀大審判之時,現實普羅大眾碰到法律案件,誰能有如此待遇?
是否得透過鎂光燈聚焦才有真理?
判官們手中的筆攸關人的命運,十年了...這樣的結果,令人無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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