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原告重複起訴書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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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民事,如果發現對方重複起訴(同一事件,但訴訟金額從簡易改通常)

是不是寫「陳報狀」跟後面起訴(地院,通常訴訟)的法院講原告之前已起訴過(簡易庭,
簡易訴訟),請後面那個法院(地院,通常訴訟)不用審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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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20-08-10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所定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同一
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須同一
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始為相當,倘此三
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0-08-11
他的案子應該是民訴253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08-11
寫「陳報狀」進去無誤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8-15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同一事件和401條第1項的同一事件判
斷方瓷是一樣的。金額不一樣就很難認定是同一事件。
Jacky avatarJacky2020-08-18
那要看你採哪一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