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打官司, 有些不懂的地方請教各位, 謝謝!
案件概述:
住家對面大樓外牆磁磚老舊未修繕, 颱風來時掉落造成
我家及鄰居數戶住宅屋頂.採光罩.玻璃.汽車損壞
我家車庫停一台車, 門口停一台車, 門口的那台鈑金
及玻璃都有被磁磚砸損, 一審我們贏(有請律師)
二審對方的律師想針對我們汽車保管不當這點切入,
他的論點是有車庫為何不停, 但車庫本來就只能停一
輛車, 且停自家門口並無違規(無劃設紅黃線)
我提出新聞報導的影片, 可以證明家中車庫確實有停車,
法官也有截圖告知對方律師, 但對方律師一直想咬這個點,
指出影片非颱風當天, 硬要我們提出當天車庫確有停車的證
據, 我們當然沒有當天車庫的照片或影片
問題:
其實建管處在颱風來前已經要求大樓改善,
大樓沒有作為而導致多戶鄰居損害, 而之後建管處也有罰鍰,
我自己認為光就這點, 他們就有責任賠償, 且二審對方都只
是逞口舌之辯, 沒有提出事證, 想問大家,
我如果沒有提證人或證物證明我家車庫當天確有停車
對案情發展是否有影響? 或我應該怎麼做來因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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