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4條物權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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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目前正在台大開放式課程看陳聰富老師的民法總則。

他有提到一個案例
大致是
甲將土地租給乙
乙種植果樹
丙竊取果實
那誰可以控告丙

他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根據民法184條,除非丙明知甲有租給乙,否則只有甲可以請
求,因為丙嚴格而言只有侵害到甲的所有權,而非乙的採收權。(乙只能用184-2「故意」
的損害提出請求)(單純財產損失不能用184-1故意或過失)」這我可以理解。

但在立法意旨的部分我比較疑惑,陳老師是解釋說,採收權為債權,不具有社會公開性,因
此為了不要讓侵犯他人權利的人被一個似乎有點莫名的「第三者」告,因此只有所有權人能
告。

但今天被甲告跟被乙告對丙而言似乎沒什麼差別?反倒是乙原本能得到的天然孳息,就這樣
變為乙的了?感覺不是讓乙有請求權比較恰當?想請問這個法律是否仍有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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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8-08-04
前陣子本版有討論過伐採權的文章,可以參考看看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8-06
只是該案例是土地所有權人將地上林木的伐採權讓予甲後
Lily avatarLily2018-08-10
又讓乙伐採取得所有權
(林木的所有權)
而甲不得向乙主張有該林木的所有權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8-08-11
你問題的甲跟乙似乎搞混了..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8-16
一樓記得是哪篇文嗎?
Joe avatarJoe2018-08-20
這題其實是在討論孳息收取權人的問題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08-22
等等 你甲乙是不是搞錯啊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08-26
我一開始搞錯了 跟孳息收取權人無關
Mary avatarMary2018-08-28
債權是相對權 不具對外公示性 故效力僅及於受債之
Kumar avatarKumar2018-09-01
關係拘束的相對人之間
Faithe avatarFaithe2018-09-04
正因其不具公示外觀 故對不知有收取權存在之第三人
Emma avatarEmma2018-09-08
其應填補的損害就是其侵害所有權人對物之使用收益
之權利
Andy avatarAndy2018-09-10
184第一項前段之權利通說認為不包含「債權」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9-14
第三人賠物主 然後承租人找物主拿
Ina avatarIna2018-09-16
因為物主可以查 債權難查 第三人哪知道有哪些債權呢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9-20
那物主嫌麻煩不想告那個第三人呢? 承租人怎麼得補償?
Puput avatarPuput2018-09-25
應該是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把
Erin avatarErin2018-09-25
承租人會取得代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