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4與360條所稱的"保證"有何不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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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354條

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二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兩者有何不同??或者在適用上有甚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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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Tracy2009-07-28
基本上先看契約有無約定阿,如果沒特別說應該就是中等
品質之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