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請問買回之期限是從何時起算?
是從契約成立時起算 還是從可行使時起算?
舉例來說
若甲賣房屋給乙 約定第6年乙方可行使買回權
則會是下列何種狀況?
A. 從契約成立時起算5年內可買回 但契約已約定第6年起才可買回 故乙無法買回
B. 依照契約從可行使買回權起算5年 乙從第6到10年可買回
C. 契約違反強行禁止規定而無效 乙從第1到5年可買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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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請問買回之期限是從何時起算?
是從契約成立時起算 還是從可行使時起算?
舉例來說
若甲賣房屋給乙 約定第6年乙方可行使買回權
則會是下列何種狀況?
A. 從契約成立時起算5年內可買回 但契約已約定第6年起才可買回 故乙無法買回
B. 依照契約從可行使買回權起算5年 乙從第6到10年可買回
C. 契約違反強行禁止規定而無效 乙從第1到5年可買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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