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問題詢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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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4個比較不清楚的點需要幫忙解決一下> <

1.民法225、226、266、267基本上是適用解決「客觀嗣後給付不能」問題,為什麼於契約解除時(標的物與價金皆已經交付)還可以用這四個法條處理返還義務?還有此時債務人、債權人分別是誰?



2.假設今甲、乙二人對於A車訂定買賣契約,甲已經依761交付A車,但乙尚未交付價金,經甲催告後解除契約,惟此時A車被丙所毀損,甲乙並無過失──乙可依225免除返還A車責任,則甲可依261準用266返還價金,但是乙卻未將價金交付予甲,不就等同於甲需承受A車之危險?但是依373因為甲已經將A車交付予乙,危險應該由乙所承擔?甲應該如何主張?(應該依373請求乙履行買受人義務或是應依225II請求乙移轉對丙184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3.若買受人受領遲延,而於遲延過程中標的物滅失,雖受領遲延將降低出賣人之注意標準,但若出賣人僅具抽象輕過失而不可歸責於雙方,出賣人還是得依225免除標的物義務,買受人得依266免除交付價金義務,此時標的物危險歸屬於出賣人(ß結果不太合理),出賣人應乖如何處理?



4.於契約解除時,雙方應依259回復原狀或亦可主張179?若不行,179適用時機應為何時?(或是259與179為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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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8-06-21
作業文還不排班
Una avatarUna2018-06-22
排版 然後有亂碼
Hedy avatarHedy2018-06-26
第5題你可以先用區分意定解除跟法定解除的差異
*第4
Kelly avatarKelly2018-06-28
簡單來說 259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