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誘罪的問題?如果是對方主動要求要來住我家會成立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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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7-10-07T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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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是滿18歲的女生,還沒滿20,是對方主動要求的,沒有利益什麼的糾紛,而且在這期間她都有跟家長保持聯繫,也有定期回家,沒有失蹤的去報案的狀況,罪名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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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7-10-08T12:01
照中華民國法律是不犯法的中華民國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33年上字第1487號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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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7-10-10T05:50
不會。除非家長要求回家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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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7-10-09T00:30
證明他父母知情你們一切並同意不就好。女孩主動是有證明,女方會認吧。父母有監護權,可決定他住那。若知情也同意,告什麼?若只是合意性交告不了,他住你家,他媽知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