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問題:房屋租賃糾紛之解決 - 法律
By Enid
at 2015-08-01T00:00
at 2015-08-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本人為房東,與1房客訂定租約,104年1月1日至105年1月1日為期1年,未料房客付了第1個月租金及2個月押金,即不再付租金.我的問題是:
1.民法440條規定是否要等到104年6月份押金抵租金完才算積欠2個月,或者104年4月份就算2個月了
2.如果按照網路所說的寄發2~3次存證信函之後,該如何進行法律程序,才可迫使房客走人?
3.什麼時候才能使用斷電的強制手段趕人,不致於觸法(有人說強制罪)
4.房東的權益難道都不受到法律保障,積欠的錢一筆不付?
謝謝解惑~~
本人為房東,與1房客訂定租約,104年1月1日至105年1月1日為期1年,未料房客付了第1個月租金及2個月押金,即不再付租金.我的問題是:
1.民法440條規定是否要等到104年6月份押金抵租金完才算積欠2個月,或者104年4月份就算2個月了
2.如果按照網路所說的寄發2~3次存證信函之後,該如何進行法律程序,才可迫使房客走人?
3.什麼時候才能使用斷電的強制手段趕人,不致於觸法(有人說強制罪)
4.房東的權益難道都不受到法律保障,積欠的錢一筆不付?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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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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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5-08-02T02:08
at 2015-08-02T02:08
1.押金抵充租金:104年1月1日起租契生效,房客僅付1月份租金而2、3月份即由押金抵充,因此4月1日起即屬無償租住,寬限期2個月,故由104年4月1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截止。
2.網路上說寄發存證信函2~3次之後…:法無此定!且非惟僅存證信函唯用人證亦可,僅存證信函為屬書類易顯佐證,次要當事人可為收訖下,亦恐即無所謂得寄兩三次之說;再要押金抵充租金告鑿迄起仍催繳未果,再為寬限期截止日止,房客屆未序繳納租金下,房東即可要以違約令其遷出亦負各項損失賠償。
3.事演如2.未繳租金亦不他遷,此下!房東自有權要維權益而行法定強制作為之一切主張,其中自含斷水斷電甚或更換門鎖或行訴訟等。
4.要為適法,法即各以保障。
過路人淺見略供參考祝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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