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無效괠… - 法律
By Gary
at 2009-10-31T17:41
at 2009-10-31T17: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銘言:
: 請以私信及回覆看板方式連絡,謝謝。
: 題目:
: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並偽造證件變更登記為乙所有,甲發現時已滿20年,仍訴請返還土地
: 並塗銷登記,乙則抗辯甲之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 A.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無理由,
因依釋字164號解釋,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民法767第1項中段)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這邊有個問題是,實際所有人甲並非登記名義人乙,是否仍有上開解釋之適用?
實務多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
「又就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釋明揭上旨;
上開所謂「已登記不動產」,係指已依土地法辦理登記之不動產而言,
並非僅指已登記為請求人名義之不動產為限,
蓋不動產真正所有人之所有權,不因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基於無效原因
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苟已依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其回復請求權或
除去妨害請求權即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 B.又乙如主張不動產取得時效,是否有理?
民法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此「未登記之不動產」,
乃指未曾進行土地總登記之土地,而非僅指「未登記為實際所有人所有」,
實務及學說並無疑義。
甲之土地顯非「未登記」之土地,否則甲不會取得所有權,
因此乙不得就該土地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不過依民法772條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倒是有可能。
: 併述之。
: 想法:
: A.
: 無理由。
: 因為此土地之移轉登記有無效之原因,而乙並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善意第三人,
: 故不受保護,所以甲得訴請塗銷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的抗辯是消滅時效,您卻回答善意取得,好像不太對喔。
: B.
: 我不會=.=
: 請達人幫解,謝謝XDD
--
: 請以私信及回覆看板方式連絡,謝謝。
: 題目:
: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並偽造證件變更登記為乙所有,甲發現時已滿20年,仍訴請返還土地
: 並塗銷登記,乙則抗辯甲之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 A.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無理由,
因依釋字164號解釋,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民法767第1項中段)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這邊有個問題是,實際所有人甲並非登記名義人乙,是否仍有上開解釋之適用?
實務多採肯定見解,如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412號判決:
「又就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或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及第一六四號解釋明揭上旨;
上開所謂「已登記不動產」,係指已依土地法辦理登記之不動產而言,
並非僅指已登記為請求人名義之不動產為限,
蓋不動產真正所有人之所有權,不因他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或基於無效原因
所為之移轉登記而失其存在,苟已依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登記,其回復請求權或
除去妨害請求權即不罹於時效而消滅。」
: B.又乙如主張不動產取得時效,是否有理?
民法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此「未登記之不動產」,
乃指未曾進行土地總登記之土地,而非僅指「未登記為實際所有人所有」,
實務及學說並無疑義。
甲之土地顯非「未登記」之土地,否則甲不會取得所有權,
因此乙不得就該土地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不過依民法772條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倒是有可能。
: 併述之。
: 想法:
: A.
: 無理由。
: 因為此土地之移轉登記有無效之原因,而乙並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所有權之善意第三人,
: 故不受保護,所以甲得訴請塗銷乙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乙的抗辯是消滅時效,您卻回答善意取得,好像不太對喔。
: B.
: 我不會=.=
: 請達人幫解,謝謝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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