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的小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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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

請問一下,這四個人一定都要一同出庭嗎?

他們可以依照41條,指定甲為選定當事人嗎?然後乙丙丁就可以不必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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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9-10-09
版規
Thomas avatarThomas2019-10-14
當事人未必要出庭,你把當事人必出庭作錯誤連結。就算
原告(或被告)只有一人,也可以不出庭,只是可能一造辯
論而已。固有必要是四人要列在當事人欄,沒說四人都要出
庭。選定當事人民訴有明文,自己查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10-17
你推想一個土地有一百人共有要分割,怎列原告、被告。
而多數原被告怎處理比較合適吧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9-10-20
固必類必的差別只差在要不要全列為被告或原告 實際到
庭與否可參考選定當事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