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合意管轄可否以非兩造住所為管轄法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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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私法人(公司)登記地址在高雄

乙方為自然人,住所台南

雙方立約,並約定雙方對本約如有異議需法院裁處,由台北地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堅持這條是因為甲方熟悉的委任律師在台北

甲方理由:

民訴2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合約載明一審管轄法院應可行



但民訴2條2項,對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訴2條是不至於到專屬管轄,所以排除民訴26的適用

民訴28的適用也要提出告訴後再提移轉管轄,

乙方可以在台北地院提出告訴再聲請移轉管轄嗎?


回歸契約本身,甲乙雙方可合意某第三地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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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e avatarFaithe2018-08-11
可。但訴訟你就是要跑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