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一下民訴第55條有關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可是又講到
普通共同訴訟有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的適用,意即
如果其他共同訴訟人對於某主張、證據未有積極相抵觸之意思,
利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不利不及之。
看起來是第55條「別有規定」的部份,因此想請問
主張共通原則與證據共通原則是被規定在民訴的哪裡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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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
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可是又講到
普通共同訴訟有主張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的適用,意即
如果其他共同訴訟人對於某主張、證據未有積極相抵觸之意思,
利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不利不及之。
看起來是第55條「別有規定」的部份,因此想請問
主張共通原則與證據共通原則是被規定在民訴的哪裡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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