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課業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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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將a地出售給乙,於過戶後乙測量時發現地遭丙佔用,乙為建商不願出名告丙拆屋還
地以免其將來賣屋困難,乙如何處理較妥?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
乙不願出名控告->不想成為訴訟當事人
所以轉而請甲控告 可是甲乙之間應該要有租賃...等 讓甲有權可以主張對地的權利

後來得到提示是民法218-1請求權轉讓
所以是乙的民法767(乙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轉)讓給甲讓他可以代替乙訴訟嗎

還是思考方向錯了呢TT


Q2甲偽造乙名義向丙租房子,事後不付租金,丙要求終止租約並遷讓房屋,應以何人為對


這題我認為應以甲為對象訴請停止合約
並遷讓房屋,因事件本質上甲為實際租賃的人,乙只是被冒用名字,所以應該以甲為當事
人提起訴訟

估狗這個題型幾乎都是在講刑法的偽造,因此不確定法源以及理由要怎麼寫orz

Q3甲受輔助宣告,輔助人乙,甲父死亡立遺囑將遺產只給乙丙丁,甲起訴請求返還特留份
,起訴狀或判決書的當事人應如何表達

原告甲
因為受輔助宣告 訴訟行為要輔助人同意 文書証之 (民訴45-1)
可是輔助人乙也是遺產繼承人之一 應該有民法1113-1 .1106-1 法院應更換(?)
被告則是乙丙丁

這題是卡在甲的輔助人,我認為乙會侵害到他的權利,不適合擔任他的代理人

以上是題目以及我的想法,麻煩高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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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17-04-27
先回你Q1,我的看法是,你想用218-1可是甲是“負賠償責
任“之人嗎?乙用哪條主張甲有損害賠償之責,而且依照
條文「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
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行使權在負損害賠償之人身上,即便乙主張甲移交了被佔
有的土地是不完全給付,甲若不行使218-1直接賠償乙,想
拿回土地被佔有的部分還是要自己向丙請求。
Zora avatarZora2017-04-28
Q2就是單純冒名,丙未因甲冒名而產生特定聯想,可以認定
當事人真實身分並不重要,契約當事人仍然是甲丙,不影響
責任歸屬。臺灣高院94上易868號可以參考,或陳聰富教授
的民總329也有提及冒名的問題
Jack avatarJack2017-05-03
Q3直接用15-2就可以訴訟了,換不換沒差。
Jack avatarJack2017-05-03
以上淺見,希望有給你一些不同的思考方向,如果有誤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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