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勞保申請失能給付(時效與條文)問題 - 法律
By Christine
at 2014-05-01T00:00
at 2014-05-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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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幫忙解答.勞保條例第幾條規定申請失能給付的有效期限.
Update:
謝謝 歐桑 解答.是否勞保條例第30條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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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歐桑 解答.是否勞保條例第30條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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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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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4-05-02T21:43
at 2014-05-02T21:43
勞保條例 第 三十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3d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 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
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
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http://www.bli.gov.tw/sub.aspx?a=6dRI7quy99U%3d
2014-05-02 13:08:53 補充:
標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修正為5年)之法律適用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經於101年12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2年修正為5年之法律適用: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爰旨揭條文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
二、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惟修正生效前已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其法律適用如下:
2014-05-02 13:09:24 補充:
(一)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2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依修正前之規定,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二)因請求權時效逾2年經保險人不予給付而於行政救濟中之案件,保險人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由訴願機關依規定為訴願決定。
(三)上開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y Liam
at 2014-05-04T15:04
at 2014-05-04T15:04
五、注意事項 1.請領失能給付者,需於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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