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位階問題(第A-1條,第B條可否適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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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大神,小弟目前碰到一個問題,我的理解如下:

第10-1條是僅針對第10條的規定做補充

並無法應用在第11條,或是第11條也能用

白話的意思就是第11條的其他建築物,可否依據第10-1條申請延期拆遷

希望有法律大神可以替小弟解惑QQ


第 10 條
公共工程用地內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完
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除依第八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外,並加發
補償費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第 10-1 條
前條自動拆遷期限由需用土地人視實際需要訂定之,並通知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有特殊情況無法於拆遷期限內自動拆遷,得於前項通知送達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具體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拆遷,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經需用土地人查明不影響公共設施施工期程,並經其同意後,核定
展延期限。
前項展延期限由需用土地人依個案實際需要認定之,並以三個月為限,其
自動拆遷獎勵金按前條規定標準百分之九十發給。

第 11 條
公共工程用地內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遷完
竣,且安全無虞,經查明屬實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六十發給
拆遷救濟金,並加發拆遷救濟金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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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y avatarHedy2020-02-14
誰說法條的之幾是補充規定的?
Ethan avatarEthan2020-02-17
很明顯的不行啊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0-02-20
你本來就不合法了當然沒有"特殊情況"可言...
Emily avatarEmily2020-02-24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第2項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
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
」等條次。
Joseph avatarJoseph2020-02-28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Olivia avatarOlivia2020-02-28
插在中間通常只是體系上需要,和補充規定無關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0-03-03
「法律位階理論」最高的規範為憲法,其次為法律,
再者為命令。
你的文章標題跟內容沒什麼關係。
Delia avatarDelia2020-03-08
法位階同為法律者,除有特別法普通法關係外,無其他優先
適用問題,你的問題無法回答。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0-03-12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下同)第10條跟第10條之1是對「公共工程用地內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來規範。
而第11條是對「公共工程用地內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
」來規範。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3-13
沒衝突,如果10-1要讓你用在其他建築物,體系上就應該插在1
1條後變成11-1,然後第一項內文改為“前二條...”
Kelly avatarKelly2020-03-15
條文寫得很清楚了。
Lily avatarLily2020-03-17
你的問題只是你看不懂或是沒仔細看條文而已
Sarah avatarSarah2020-03-18
我只是沒有對於補充這個概念回答而已
Zora avatarZora2020-03-19
10-1不是第10條的補充(如CCWck所言)
但是今天這個10-1條的適用範圍"剛好"限定是第10條
Ina avatarIna2020-03-23
但如果你的問題在是否可以展延,儘管。10-1沒規範到其他建
築物,屬於法律漏未規定之情況,還是有主張類推適用的可能
Leila avatarLeila2020-03-27
但主管機關也可能主張10-1是有意排除其他建築物而不類推適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0-03-29
你的問題只是你看不懂或是沒仔細看條文而已 +1
Kelly avatarKelly2020-04-02
真的感謝各位大神,醍醐灌頂!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04-03
10之1條第1項「前條」說明一切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04-08
簡單講,10-1 是 10條的救濟補充條文,不適用在11條
Ingrid avatarIngrid2020-04-10
10條是合法建物,有它的處理程序,程序需時,所以才修10-1
11條是非法(或稱非合法建物),領的錢名義上就不同於10條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4-13
就跟你用土地一樣,有租約是叫租金,沒租約叫使用補償金
Belly avatarBelly2020-04-18
謝謝樓上兩位大大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