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竊盜、業務侵占、逼簽本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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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員工任職於一商店,期間涉嫌竊取侵占收銀機內之營業帳款,後經調閱監視器,發現其拿取現金並放入私人包包之行徑,雖可清楚辨識其行為,但金額無法確認,而該店負責人於事發後,逼迫該員工口頭承認其侵占帳款為50萬元,否則報警法辦,現場有錄音存證,並強迫該員工簽下50萬元50期本票(每張1萬元),且於次月發薪日,以該員工兩萬元月薪扣抵兩期本票(即未發薪),問:(1).此員工觸犯之法條應屬業務侵佔或竊盜?其相關刑責及追朔期為何?(2).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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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Lucy2013-09-20
(1).此員工觸犯之法條應屬業務侵佔或竊盜?其相關刑責及追朔期為何?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業務侵占罪第336條之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員工觸犯之��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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