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個問題要請教,麻煩懂法律的大大們可以為我解答嗎?(1)某位合夥人謊稱自己是勞工,跑去勞工處惡意中傷我積欠她的薪資及加班費,後經由我提供相關資料後,勞工處也查明真相還我清白了,請問事後我可以控告這位合夥人詐欺、誣告、誹謗嗎?(因為這位合夥人私底下有和我發生借貸糾紛,我不願意撤銷強制執行命令,所以她就惡意攻擊我)(2)在民事庭上做偽證的證人,事後還能再另外對這位證人提出偽證告訴嗎?(距離此民事庭結束已有5個多月的時間了,也有收到當初民事庭的判決書)(3)已查詢到債務人的工作資料,準備開始對債務人的公司發佈強制執行命令時,債務人卻惡意離職,請問可以控告這位債務人"損害債權罪"嗎?
法律民、刑事訴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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