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罪狀?土地糾紛?恐嚇?假買賣? - 法律
By Dora
at 2010-12-23T00:00
at 2010-12-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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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幫忙解說甲方與乙方是親戚甲方需要乙方的一塊土地
而甲方提出使用假買賣,來取得乙方得土地,
而乙方不疑有異也帶念親戚關西同意了,
不過乙方的土地是屬於兄弟姐妹所有,
不過因為有一位長年居住國外無法取得聯繫,
然而因為甲方心急的要土地,要求乙方通知失聯的哥哥,
但是都說已經失聯了,當然是無法通知,
在這時候甲方使用了慘無人道的方法,來進行威脅,
因為乙方有一間既存違建,
甲方就到郵局寄了一封存證信函給予乙方,
然而乙方決定不以假買賣,把土地賣給甲方。那請問各位大大甲乙方各犯了什麼罪狀小弟的認知不知是否正確,請懂法律的大大裁定與解說以下是小弟見解甲方犯了:恐嚇取財、說使假買賣乙方犯了:違章建築給予拆除哪就麻煩懂法律的大大們幫忙解說
謝謝大大們
而甲方提出使用假買賣,來取得乙方得土地,
而乙方不疑有異也帶念親戚關西同意了,
不過乙方的土地是屬於兄弟姐妹所有,
不過因為有一位長年居住國外無法取得聯繫,
然而因為甲方心急的要土地,要求乙方通知失聯的哥哥,
但是都說已經失聯了,當然是無法通知,
在這時候甲方使用了慘無人道的方法,來進行威脅,
因為乙方有一間既存違建,
甲方就到郵局寄了一封存證信函給予乙方,
然而乙方決定不以假買賣,把土地賣給甲方。那請問各位大大甲乙方各犯了什麼罪狀小弟的認知不知是否正確,請懂法律的大大裁定與解說以下是小弟見解甲方犯了:恐嚇取財、說使假買賣乙方犯了:違章建築給予拆除哪就麻煩懂法律的大大們幫忙解說
謝謝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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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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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0-12-27T13:52
at 2010-12-27T13:52
本罪之恐嚇行為,實與強制罪(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行為無異。惟此等強暴行為,僅使被恐嚇者心生畏懼,即為已足;被恐嚇者雖受強制,但尚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始為恐嚇。換言之,即被恐嚇者雖遭受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加以恐嚇,但其是否交付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尚有相當程度之自由,始屬恐嚇;否則,若被恐嚇者之意思自由已完全喪失,毫無選擇之餘地,而不得不交付財物或財產利益,則已超出恐嚇罪之不法內涵,應以強盜罪加以論處。)說使假買賣(不成立,乙僅能就持有該筆土地之所有部分(土地已分割為前提)訂定買賣契約,土地未分割而有共同持有人時,須得到全體共同所有人一致同意才能賣該筆土地。)乙方犯了:違章建築給予拆除(這是政府行政單位評估事項,並非單純個人說拆就能拆的,且建築法規內尚有針對部份違建有其他規定,並非一定都要拆除不可,此部份暫不預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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