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工作處收到一封來自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公文(我確認過,是真的從法院來的)
要強制查扣我1/3的薪水
問題是,受文者雖然跟我同名同姓,但是身分證字號不一樣呀!
上面載有兩個地址,一個是我的工作處所,另一個理論上應該是受文者的居所
可是我根本沒住過那裡!!!
難道那個地址跟我工作處所位置相近,就可以認定是我嗎?
我打到地方法院負責的處室
對方告訴我教我傳真我的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
對方也告訴我:他們是根據債權人提供的資料寄發執行命令的
後來我就趕緊把相關的資料及申辯打成一封類似公文形式的文件傳真去法院
法院也已經收到(有再打電話確認),說會趕快再發一封撤銷的公文
之後,我又打電話給公文上債權人的代理人
對方的"秘書"(可能吧!),跟我又再對了一次出生年月日
她說的根本就不是我的出生年月日 -_-|||| (我沒告訴她我的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_______ 以上是事件原委的陳述 以下是本人的提問,請達人指點 _______
1.目前我所採行的行動,是否已足夠保障我個人的權益(免於薪水被查扣)?
2.我還要採取那些行為為護自身權利?光是傳真到法院就OK了嗎?
還是要再寄其他更正式的書狀?(傳真的內容、時間,我都已經做成記錄)
3.該名債權人是否構成誣告?或者其他的違法事項?
4.我該如何告訴我的工作單位不得查扣我的薪水?
(因為公文書上債務人的居所跟身分證字號根本與我不同!)
拜求指點迷津 m ( _ _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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