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慈濟化 - 法律
By Lauren
at 2007-06-29T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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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ynka-yuka/article?mid=776&next=737&l=f&f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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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記者: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
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
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
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
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
「繼承貧窮」。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林瓊嘉律師說,本案是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至廿歲成年
後獲准拋棄繼承債務的首例,並指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法官准予未成年人
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突破傳破見解,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是司法的大進步,更
是深陷於貧窮孩童的福氣。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這項裁決已不太可能被推翻,類似個案或有望可循此案法理解套,但
根本之道,仍應以修法來彌補繼承相關法條的疏漏。
林學勤的父親林守仁飼養的一千多頭豬,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全遭撲殺,一家生計頓時
陷入困境,同年底病重死亡,留下妻子洪莉容、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
六個月大,與一千六百萬元債務。
洪莉容無力償還,每日被討債,日子苦得數度想自殺,但她認為上一代的債務,不該由下
一代承擔,去年三月起,由律師林瓊嘉免費為她的四個兒子打官司,但一、二審法官皆以
逾越時效,六、七次將聲明、抗告駁回。
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
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
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
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
好個有人情味的社會!好個有人情味的法官!讀了這則新聞,富江忍不住淚如雨下,聲淚
俱下,心中七上八下,深感世風日下。
世風日下?是的,不是富江錯用成語,而是法官錯用法律、恣意妄為的習慣,已經讓富江
感到了慈濟時代的來臨!法院逐漸慈濟化,社會上各單位各團體各機關機構各公司行號,
誰不把自己變成慈善團體,誰就會逐漸被時代給唾棄,在時代巨輪下被輾碎!
甚麼叫慈濟化?就是不分青紅皂白,不問是非對錯,不顧理智邏輯,不理國法正義,只要
做善事──做自己心目中的善事──就對了!慈眉善目、慈悲為懷、普渡眾生、救苦救難
,誰都得這樣包裝不是嗎?不這樣包裝怎麼在社會上立足?所以明明知道自己霸佔國有地
幾十年,一毛錢房租不付,最後政府強制遷離還可以賴在地上打滾,泣訴政府無血無淚無
人性,然後社會各界紛紛聲援響應,譴責政府心狠手辣、蠻橫鴨霸、不顧小老百姓死活…
……
政府一定要包裝得慈眉善目,做甚麼事都要有慈濟的味道,要做好事說好話,要有好心腸
,法院也不例外。今天,法官扭曲法律拯救背債兒,受到社會大眾的掌聲鼓勵,明天法官
就會為了成全心目中一切善舉,不惜將法律踐踏在腳下。
「遵守法律重要?還是施行慈善重要?」也許很多人認為這是個人抉擇的問題,無關對錯
,只是每個人價值觀不一樣罷了。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一個扭曲法律甚至違法施行慈
善的人,會因為他的身分不同,而應有不同評價。比如一個小偷,他去劫富濟貧,誰能說
他不對呢!反而要大大地豎起大大的大拇指來稱讚他!你說偷東西是不對的,劫誰濟誰都
不對。這是廢話,小偷不偷東西怎麼算小偷?違法就是他這行業的本質,你不能說他因為
當了小偷,所以小偷吃飯、小偷交女朋友、小偷去陽明山賞花就通通是不對的事。正因為
他是個小偷,所以他違法是理所當然的,他劫富濟貧就是利用職務之便做善事。然而,無
論他劫富濟貧或者他劫貧濟富,都不會影響他小偷的身分,藉用職務之便行善更不會損及
小偷的職業道德,差別只在於他是不是一個善良的小偷。
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如果一個小偷進屋後,居然不偷東西而持刀逼姦少女,那就違反
了他的職業道德。因為那不是小偷的本分哪!他利用了小偷這身分潛入民宅,卻幹著別的
勾當,就等於過河拆橋,廢弛職務,把「行竊」當作「強姦」的墊腳石,這非但是一種不
敬業不專業的表現,也玷污了小偷的職業精神,污辱了自己賴以維生的職業與技術水平,
簡單講,這人不配當小偷!
法官的本分是甚麼?憲法第八十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
受任何干涉。」關鍵字是「依據法律」。甚麼叫做法律?法官的老婆規定法官每天回家時
間不得晚於20:00,這不是法律。同樣的,法官自己的慈悲心也不叫法律。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反過來說,立法院沒通過總統沒公
佈的,就不算法律,法官不得把它當作依據來審判人民。例外的是「法規命令」,也就是
基於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規範,這種東西因為有母法作為基礎,所以等於是
法律的延伸,法官也可以依據它來審判。
這位彰化地院的法官張德寬,他有沒有遵守憲法的要求?沒有,憲法要他依據法律,他卻
依據自己的慈悲心,這跟小偷進屋後逼姦少女的行為有甚麼不同!他沒有職業道德,更沒
有專業精神,就像一個不配當小偷的小偷。
讓我們看法律怎麼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
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很清楚嘛!哪裡有法律漏洞?哪裡有立法不足需要法
官填補的地方?所謂的「法官造法」,並不是有法律擺在那兒你嫌它爛不用,然後自己造
個法來用,法官造法的前提是法律對於該事項並無規定,又無法經由解釋的方法,讓其他
法律的規定範圍包含到這件事。這可能是由於立法委員太笨,可能是當年誰也想不到會有
這種事所以沒規定,也有可能是立法者故意保留給法官解釋的空間。
即便法律有了漏洞,法官也不能隨便亂造法,得符合一定的法理。首先,他必須尋找有沒
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他就援引來用,這就叫「類推適用」。比方說,老虎籠子外
面沒有警告牌,我不知道能不能伸手進去,這時候我發現獅子籠外有個警告牌,上面寫著
:「請勿伸手入內,但想拿手餵獅子的不在此限。」雖然這是針對獅子的規定,但我拿來
給老虎用,這就叫「類推適用」。如果小白兔的籠子外也沒有牌子,能不能拿來用呢?不
行的,因為不類似,所以不能類推。
如果沒有類似的法律可以類推適用呢?法官只好依相關法律的原理原則,依循原有體系的
脈絡,並且衡量整體法規範的精神與價值觀,以決定裁判的基準。簡單講,就是法官造出
來的法不能與現行法的體系、原則、精神、價值相衝突。這是法官造法的規則,不這樣,
那便是恣意擅斷。
以上只是強調,即使是「法官造法」也有法理可循,不能亂造,更何況根本沒有法律漏洞
,法官哪有造法的空間?更談不上怎麼造法的問題。這位法官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
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富江差點昏倒!這怎麼算立法疏漏呢?那只是立法者的價值觀跟這
位法官不同罷了。
所謂立法疏漏,指的是立法者欠考慮,或者懶惰,應該規範的事情他沒去規範,而不是有
了規範但法官不滿意這規範的問題。沒法律的,法官可以造法加以補充;有法律的,法官
就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所謂惡法亦法,法官撈過界去修法,實際上就是竄改法律!
憲法的精神在於權力分立,每一種權力都有他的界線,不容越界,界線紊亂了,國家就完
蛋了。比如行政權可以審判人民,那麼人民告政府的案子就別想告贏了;又比如立法院有
行政權,那他就可以自己立法自己執法,像古代的國王一樣。法官為甚麼不能自己造法呢
?同樣的道理嘛!如果做法官的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自己造法,我們要立法院幹嘛?何況
這些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員又不是民選的,憑甚麼有權制訂拘束人民的法律?司法侵犯立
法權,結果就是司法獨裁,隻手遮天。
如果法官不滿意這樣的立法,認為這樣對兒童的保護不周,他應該辭去法官去參加立委選
舉,選上以後就有機會改革這條法律了,不應該利用職權曲解法律,專權擅斷,拿國家資
源來滿足自己的同情心。
當然,這位法官也不敢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他的判決理由是基於憲法保障兒童青少年福
利的意旨,法律不能與憲法或憲法精神相牴觸,而民法的相關規定造成「繼承貧窮」的慘
況,因此他不適用一個不符合憲法的法律。果真如此,法官該做的是聲請大法官解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讓大法官會議宣告
法律違憲,而不是自己冒充大法官去做違憲判斷,他既無權宣告法律因違憲而無效,又拒
絕適用一個有效的法律,這不仍是枉法裁判嗎?
其實,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的規定並沒有問題,如果拋棄繼承沒有一個期限,相關的法律關
係是不是陷於一種極不穩定的狀態呢?比方說,我是這個父親的債主,這父親死掉的時候
,孩子沒有拋棄繼承,那麼我的債權到底存不存在?我可不可以將這個債權賣給第三人?
甚至,這孩子跟別人借錢把債給還了,事情就更複雜了。民法第一一七五條規定:「繼承
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換句話說,兒子一拋棄繼承,就等於從父親死掉
時起,那些債務就沒被繼承,如果都沒人繼承,那債主的債權怎麼辦?他的債權不就消滅
了嗎?可是萬一他在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就把債權賣掉了,買債權的人一定會向他討這筆
錢的。又如果繼承人已經還了債,之後才拋棄繼承,能不能要回已經還了的錢?如果不能
,他跟別人借的錢要不要還?這些通通都會變成大問題,法官一個隨隨便便的決定,就說
孩子滿二十歲可以自己拋棄繼承,萬一他一歲就死了爸爸,長達十九年這些債務都將陷入
不確定的狀態,債主們不能討債又不能賣掉債權,只好做呆帳打消………法官要怎麼收拾
呢?
如果,今天不是一個貧窮的單親媽帶四個孩子,如果這個媽媽有五億財產呢?法官會不會
准他拋棄繼承?一定不會的!結果,我們的法律變成因人而異,變成標準不一,變成此一
時彼一時,變成食神說的──一字記之曰「心」!
只知道做善事而放棄作對的事,把國家公權力──人民納稅錢供養的公權力──用來滿足
法官的道德良知,滿足他的同情心與憐憫衝動,於是法院慈濟化了。反正怎麼裁判,怎樣
詮釋法律,有沒有法律上堅強的理由,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對得起自己的慈悲心了!我
日行一善了!法院的慈濟化,是人民造成的,人民給慈濟拍拍手,人民也給假冒的慈濟拍
拍手,凡是不合於慈善的作為,我們就不接受,沒給我看見慈眉善目好心腸,我們就要抵
制反抗,所以,法官樂於做善事,樂於把法院慈濟化。
法官們!別忘了你們一個月領十幾萬薪水,可以這樣兩全其美嗎?我們平凡小民領薪水常
常必須昧著良心做不甘願的事,你們領國家的錢卻能愛怎麼幹就怎麼幹?有這麼好的事我
也想阿!做善事要付代價的,要靠自己的雙手,要犧牲要奉獻,知道嗎?人家慈濟的師姐
都是志工,不支薪的,你們這些法官算老幾?學人家普渡眾生。
--
白木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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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新解 法官救背債兒
記者:記者白錫鏗/台中市報導
台中縣民林學勤的父親十一年前死亡,與媽媽及三名年幼弟弟承受父親留下的一千六百萬
元債務,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去年律師以他已滿廿歲再度聲請拋棄繼承,彰
化地院法官張德寬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昨判決准予林學勤拋
棄繼承。
民法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
不少人因故或不懂法律,未於時限內聲請,造成國內許多少年、兒童甚至嬰兒,一出生就
「繼承貧窮」。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林瓊嘉律師說,本案是兒童背負龐大繼承債務,至廿歲成年
後獲准拋棄繼承債務的首例,並指未成年人「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法官准予未成年人
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突破傳破見解,以孩子利益為中心思維,是司法的大進步,更
是深陷於貧窮孩童的福氣。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這項裁決已不太可能被推翻,類似個案或有望可循此案法理解套,但
根本之道,仍應以修法來彌補繼承相關法條的疏漏。
林學勤的父親林守仁飼養的一千多頭豬,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全遭撲殺,一家生計頓時
陷入困境,同年底病重死亡,留下妻子洪莉容、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
六個月大,與一千六百萬元債務。
洪莉容無力償還,每日被討債,日子苦得數度想自殺,但她認為上一代的債務,不該由下
一代承擔,去年三月起,由律師林瓊嘉免費為她的四個兒子打官司,但一、二審法官皆以
逾越時效,六、七次將聲明、抗告駁回。
林瓊嘉認為林家長子林學勤已滿廿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
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
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法官張德寬審理後認為,林學勤當時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
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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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有人情味的社會!好個有人情味的法官!讀了這則新聞,富江忍不住淚如雨下,聲淚
俱下,心中七上八下,深感世風日下。
世風日下?是的,不是富江錯用成語,而是法官錯用法律、恣意妄為的習慣,已經讓富江
感到了慈濟時代的來臨!法院逐漸慈濟化,社會上各單位各團體各機關機構各公司行號,
誰不把自己變成慈善團體,誰就會逐漸被時代給唾棄,在時代巨輪下被輾碎!
甚麼叫慈濟化?就是不分青紅皂白,不問是非對錯,不顧理智邏輯,不理國法正義,只要
做善事──做自己心目中的善事──就對了!慈眉善目、慈悲為懷、普渡眾生、救苦救難
,誰都得這樣包裝不是嗎?不這樣包裝怎麼在社會上立足?所以明明知道自己霸佔國有地
幾十年,一毛錢房租不付,最後政府強制遷離還可以賴在地上打滾,泣訴政府無血無淚無
人性,然後社會各界紛紛聲援響應,譴責政府心狠手辣、蠻橫鴨霸、不顧小老百姓死活…
……
政府一定要包裝得慈眉善目,做甚麼事都要有慈濟的味道,要做好事說好話,要有好心腸
,法院也不例外。今天,法官扭曲法律拯救背債兒,受到社會大眾的掌聲鼓勵,明天法官
就會為了成全心目中一切善舉,不惜將法律踐踏在腳下。
「遵守法律重要?還是施行慈善重要?」也許很多人認為這是個人抉擇的問題,無關對錯
,只是每個人價值觀不一樣罷了。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一個扭曲法律甚至違法施行慈
善的人,會因為他的身分不同,而應有不同評價。比如一個小偷,他去劫富濟貧,誰能說
他不對呢!反而要大大地豎起大大的大拇指來稱讚他!你說偷東西是不對的,劫誰濟誰都
不對。這是廢話,小偷不偷東西怎麼算小偷?違法就是他這行業的本質,你不能說他因為
當了小偷,所以小偷吃飯、小偷交女朋友、小偷去陽明山賞花就通通是不對的事。正因為
他是個小偷,所以他違法是理所當然的,他劫富濟貧就是利用職務之便做善事。然而,無
論他劫富濟貧或者他劫貧濟富,都不會影響他小偷的身分,藉用職務之便行善更不會損及
小偷的職業道德,差別只在於他是不是一個善良的小偷。
所謂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如果一個小偷進屋後,居然不偷東西而持刀逼姦少女,那就違反
了他的職業道德。因為那不是小偷的本分哪!他利用了小偷這身分潛入民宅,卻幹著別的
勾當,就等於過河拆橋,廢弛職務,把「行竊」當作「強姦」的墊腳石,這非但是一種不
敬業不專業的表現,也玷污了小偷的職業精神,污辱了自己賴以維生的職業與技術水平,
簡單講,這人不配當小偷!
法官的本分是甚麼?憲法第八十條明訂:「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
受任何干涉。」關鍵字是「依據法律」。甚麼叫做法律?法官的老婆規定法官每天回家時
間不得晚於20:00,這不是法律。同樣的,法官自己的慈悲心也不叫法律。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反過來說,立法院沒通過總統沒公
佈的,就不算法律,法官不得把它當作依據來審判人民。例外的是「法規命令」,也就是
基於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的規範,這種東西因為有母法作為基礎,所以等於是
法律的延伸,法官也可以依據它來審判。
這位彰化地院的法官張德寬,他有沒有遵守憲法的要求?沒有,憲法要他依據法律,他卻
依據自己的慈悲心,這跟小偷進屋後逼姦少女的行為有甚麼不同!他沒有職業道德,更沒
有專業精神,就像一個不配當小偷的小偷。
讓我們看法律怎麼規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
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很清楚嘛!哪裡有法律漏洞?哪裡有立法不足需要法
官填補的地方?所謂的「法官造法」,並不是有法律擺在那兒你嫌它爛不用,然後自己造
個法來用,法官造法的前提是法律對於該事項並無規定,又無法經由解釋的方法,讓其他
法律的規定範圍包含到這件事。這可能是由於立法委員太笨,可能是當年誰也想不到會有
這種事所以沒規定,也有可能是立法者故意保留給法官解釋的空間。
即便法律有了漏洞,法官也不能隨便亂造法,得符合一定的法理。首先,他必須尋找有沒
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如果有,他就援引來用,這就叫「類推適用」。比方說,老虎籠子外
面沒有警告牌,我不知道能不能伸手進去,這時候我發現獅子籠外有個警告牌,上面寫著
:「請勿伸手入內,但想拿手餵獅子的不在此限。」雖然這是針對獅子的規定,但我拿來
給老虎用,這就叫「類推適用」。如果小白兔的籠子外也沒有牌子,能不能拿來用呢?不
行的,因為不類似,所以不能類推。
如果沒有類似的法律可以類推適用呢?法官只好依相關法律的原理原則,依循原有體系的
脈絡,並且衡量整體法規範的精神與價值觀,以決定裁判的基準。簡單講,就是法官造出
來的法不能與現行法的體系、原則、精神、價值相衝突。這是法官造法的規則,不這樣,
那便是恣意擅斷。
以上只是強調,即使是「法官造法」也有法理可循,不能亂造,更何況根本沒有法律漏洞
,法官哪有造法的空間?更談不上怎麼造法的問題。這位法官認為要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
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富江差點昏倒!這怎麼算立法疏漏呢?那只是立法者的價值觀跟這
位法官不同罷了。
所謂立法疏漏,指的是立法者欠考慮,或者懶惰,應該規範的事情他沒去規範,而不是有
了規範但法官不滿意這規範的問題。沒法律的,法官可以造法加以補充;有法律的,法官
就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所謂惡法亦法,法官撈過界去修法,實際上就是竄改法律!
憲法的精神在於權力分立,每一種權力都有他的界線,不容越界,界線紊亂了,國家就完
蛋了。比如行政權可以審判人民,那麼人民告政府的案子就別想告贏了;又比如立法院有
行政權,那他就可以自己立法自己執法,像古代的國王一樣。法官為甚麼不能自己造法呢
?同樣的道理嘛!如果做法官的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自己造法,我們要立法院幹嘛?何況
這些國家考試及格的公務員又不是民選的,憑甚麼有權制訂拘束人民的法律?司法侵犯立
法權,結果就是司法獨裁,隻手遮天。
如果法官不滿意這樣的立法,認為這樣對兒童的保護不周,他應該辭去法官去參加立委選
舉,選上以後就有機會改革這條法律了,不應該利用職權曲解法律,專權擅斷,拿國家資
源來滿足自己的同情心。
當然,這位法官也不敢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他的判決理由是基於憲法保障兒童青少年福
利的意旨,法律不能與憲法或憲法精神相牴觸,而民法的相關規定造成「繼承貧窮」的慘
況,因此他不適用一個不符合憲法的法律。果真如此,法官該做的是聲請大法官解釋。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
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讓大法官會議宣告
法律違憲,而不是自己冒充大法官去做違憲判斷,他既無權宣告法律因違憲而無效,又拒
絕適用一個有效的法律,這不仍是枉法裁判嗎?
其實,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的規定並沒有問題,如果拋棄繼承沒有一個期限,相關的法律關
係是不是陷於一種極不穩定的狀態呢?比方說,我是這個父親的債主,這父親死掉的時候
,孩子沒有拋棄繼承,那麼我的債權到底存不存在?我可不可以將這個債權賣給第三人?
甚至,這孩子跟別人借錢把債給還了,事情就更複雜了。民法第一一七五條規定:「繼承
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換句話說,兒子一拋棄繼承,就等於從父親死掉
時起,那些債務就沒被繼承,如果都沒人繼承,那債主的債權怎麼辦?他的債權不就消滅
了嗎?可是萬一他在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就把債權賣掉了,買債權的人一定會向他討這筆
錢的。又如果繼承人已經還了債,之後才拋棄繼承,能不能要回已經還了的錢?如果不能
,他跟別人借的錢要不要還?這些通通都會變成大問題,法官一個隨隨便便的決定,就說
孩子滿二十歲可以自己拋棄繼承,萬一他一歲就死了爸爸,長達十九年這些債務都將陷入
不確定的狀態,債主們不能討債又不能賣掉債權,只好做呆帳打消………法官要怎麼收拾
呢?
如果,今天不是一個貧窮的單親媽帶四個孩子,如果這個媽媽有五億財產呢?法官會不會
准他拋棄繼承?一定不會的!結果,我們的法律變成因人而異,變成標準不一,變成此一
時彼一時,變成食神說的──一字記之曰「心」!
只知道做善事而放棄作對的事,把國家公權力──人民納稅錢供養的公權力──用來滿足
法官的道德良知,滿足他的同情心與憐憫衝動,於是法院慈濟化了。反正怎麼裁判,怎樣
詮釋法律,有沒有法律上堅強的理由,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對得起自己的慈悲心了!我
日行一善了!法院的慈濟化,是人民造成的,人民給慈濟拍拍手,人民也給假冒的慈濟拍
拍手,凡是不合於慈善的作為,我們就不接受,沒給我看見慈眉善目好心腸,我們就要抵
制反抗,所以,法官樂於做善事,樂於把法院慈濟化。
法官們!別忘了你們一個月領十幾萬薪水,可以這樣兩全其美嗎?我們平凡小民領薪水常
常必須昧著良心做不甘願的事,你們領國家的錢卻能愛怎麼幹就怎麼幹?有這麼好的事我
也想阿!做善事要付代價的,要靠自己的雙手,要犧牲要奉獻,知道嗎?人家慈濟的師姐
都是志工,不支薪的,你們這些法官算老幾?學人家普渡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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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木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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