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盜罪有無321加重情狀而論加重強盜之必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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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行為人本欲侵入住宅行竊,且達到竊盜既遂,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強脅者為準強盜罪之構成要件。那麼請問:本案行為人之行為已提升為準強盜罪,而應以強盜論,惟其亦該當刑法321第1項第1款行為情狀之加重事由(侵入住宅而犯之),直接論以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牆盜罪嗎?還是僅提昇329準強盜為328普通強盜而已,無須論加重強盜?因為強盜結合犯不包括準強盜罪,故有此問,煩請專業的各位提供專業的見解,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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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2-05-21
此問題涉及刑法§229準強盜罪是否準用刑法§330加重強盜罪之規定?實務認為如犯準強盜罪而有§321Ⅰ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330論處。而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亦謂:本罪(§229準強盜罪)在法律性質上係類似強盜罪的獨立犯,係因法律上的擬制規定而成的處斷上的強盜罪,因而準用各該相當的強盜罪的法律效果處斷...。因此,準強盜罪可能準用加重強盜罪處斷,這裡不應拘泥於§330加重強盜罪所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的用語,而謂本罪僅準用��
Linda avatarLinda2012-05-22
這個好像在大法官630解釋裏頭有提及,找一下來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