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jp (跑一下)》之銘言:
: 關於專用漁業權的部份
: 之前在澎湖有某業者 (採捕海草) 擁有在某無人島旁採集海草的專用漁業權
: 然後 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 釣到一半
: 海巡就根據某海草業者的通報來抓人了
: 而縣政府竟然說 漁業權視為物權
: 給業者專用採捕海草的權利 他們就覺得海是他的 島也變他的了
個人對這個評語有一點疑義.
因為,"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可能該當於漁業法41條所謂的娛樂漁業,
(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
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
依漁業法42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
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律既然明定一定要申請,
而且只要跟漁業權人申請了,他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那敢載客去釣又不去請求許可,
被抓了活該啊Orz..........
畢竟視為物權不僅有對世效力,而且應該也可以主張767的物上請求權.
對於妨害,可以請求排除;對於有妨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
別的不敢說,但是要請求離開應該是不太難成立.
就好像我在看我的書,你把手擋在書看我的眼睛間,
根據767的物上請求權,我可以請求你把手拿開;
這是因為你妨害我對書本的使用,而不是因為書本和我之間的空間是我的.
我個人倒是有一點好奇,42條上下翻了翻沒看到罰則,
不知道是被用哪條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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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專用漁業權的部份
: 之前在澎湖有某業者 (採捕海草) 擁有在某無人島旁採集海草的專用漁業權
: 然後 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 釣到一半
: 海巡就根據某海草業者的通報來抓人了
: 而縣政府竟然說 漁業權視為物權
: 給業者專用採捕海草的權利 他們就覺得海是他的 島也變他的了
個人對這個評語有一點疑義.
因為,"有釣客搭船登該島釣魚"可能該當於漁業法41條所謂的娛樂漁業,
(係指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或載客登
島嶼、礁岩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
依漁業法42條,
"娛樂漁業進入專用漁業權之範圍內者,應取得專用漁業權人之許可,
並遵守其所訂之規章;專用漁業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法律既然明定一定要申請,
而且只要跟漁業權人申請了,他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那敢載客去釣又不去請求許可,
被抓了活該啊Orz..........
畢竟視為物權不僅有對世效力,而且應該也可以主張767的物上請求權.
對於妨害,可以請求排除;對於有妨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
別的不敢說,但是要請求離開應該是不太難成立.
就好像我在看我的書,你把手擋在書看我的眼睛間,
根據767的物上請求權,我可以請求你把手拿開;
這是因為你妨害我對書本的使用,而不是因為書本和我之間的空間是我的.
我個人倒是有一點好奇,42條上下翻了翻沒看到罰則,
不知道是被用哪條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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