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機車酒駕還有一罪兩罰,不是沒有了!(很急,20點) - 酒駕
By Zora
at 2011-05-02T00:00
at 2011-05-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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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家人
因為喝酒完之後
還跑去騎機車
結果被警察抓到
他己經去法院被法官判了20000元
過了幾天
又有一張
從監理站寄來的罰單
40000元
為什會罰那麼多(不能一罪二罰是什麼意思?)
我那位家人有殘障
不行工作
不能分期付款嗎?
因為喝酒完之後
還跑去騎機車
結果被警察抓到
他己經去法院被法官判了20000元
過了幾天
又有一張
從監理站寄來的罰單
40000元
為什會罰那麼多(不能一罪二罰是什麼意思?)
我那位家人有殘障
不行工作
不能分期付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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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All Comments
By Quanna
at 2011-05-06T20:09
at 2011-05-06T20:09
二.一罪不二罰~但你親戚的刑事罰(公共危險)部份低於行政罰.就必須補足其行政罰最低罰鍰之差額.所以你親戚還需補交20000差額.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現行酒駕,0.56以上者,依公共危險移送者,警察開單,不扣照!車輛移置保管,得領回!不扣車【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必等法院執行,先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 警察在抓酒測時0.55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0.55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 (1)超過0.56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法院罰金可折抵行政罰【公益捐不能折抵】 (因為一罪不能二罰)
移送地檢處,就是把當事人依現行犯來偵辦,移交到地檢署。 ‧ (2)法官會依資料記錄,依判例都會判3-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得以易科罰金。 ‧ (3)因為民眾反應0.56以上要繳交酒後罰單跟易科罰金二條不符合公平原則 所以現令法規以改為0.55以下開單0.56以上為公共危險罪現行犯移送。 ‧ 緩起訴期間,因尚有撤銷空間,故需確定完成時效後,接到裁決書 才到監理站接受裁罰!不吊扣駕照。 ※※緩起訴期滿!監理站會自動寄送裁決書到府!即可持往監理接受裁罰!屬捐公益的款項,不能折抵罰金,但可聲請異議! 酒後駕車裁罰金額表 到案時間 酒精農度 超過規定標準期限15日內自動繳納逾期 ‧30天內‧逾期 60日內逾期 60以上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15000165001950022500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19500210002400027000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25一0.422500240002700030000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30000315003450037500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34500360003900042000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41一0.5537500390004200045000機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45000465004950052500小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49500510005400057000大車駕駛吐氣酒精濃度0.56以上52500540005700060000駕駛人未領有駕照或其駕照已經吊註銷者,其於一年內有二次以上本款行為,不分時效一率60000元 ***酒駕加罰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照吊扣管收一年***【緩起訴不吊扣】 ***郵寄或寄存送達,分別於收到、寄存日之翌日起算15日**25日內視為期限內。 PS: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 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易服勞役,以六小時折算一日。
接到判決書後15日內,不必等法院執行,先自動到監理所接受裁罰,則無愈期之虞。
2011-05-06 17:36:55 補充:
PS: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倘刑事罰款高於行政罰款,則 行政罰不必繳,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兩則僅擇一而罰,但以行政罰為基準~
也就是等接到法院判決書15日內持判決書逕行至監理單位接受裁罰.
以最高罰為準~並無一罪二罰之疑慮.更無提出聲明異議之需要.
By Rae
at 2011-05-04T22:51
at 2011-05-04T22:51
By Damian
at 2011-05-06T09:17
at 2011-05-06T09:17
40000元 法官已經判罰二萬元,監理所四萬元,也就是最高額的罰金為四萬元,你總共只要繳四萬元就可以,但過程需要提出(交通事件聲明異議狀),聲明不服一罪二罰,請法官裁定。交通法官裁定後就會只補繳二萬元即可。~提供你參考,尊重自己的發問,請勿刪題~
By Belly
at 2011-05-06T00:18
at 2011-05-06T00:18
汽車駕駛人有酒駕,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而同法第92條第4項
本條例之罰鍰基準...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行政罰法有兩大原則1.刑事優先 2.重罰優先
即有刑事先刑事,沒刑事有兩行政罰都能處罰,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所以該部份已經有潛越這原則,甚至已經干涉法官的裁量權!
2011-05-03 16:14:05 補充:
行政罰法第26條立法理由有言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
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
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一項但書規定。
2011-05-03 16:19:54 補充:
所以除了但書的部份應該要限縮為刑事優先原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理由卻為落實行政罰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經刑事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邏輯上是要避免一事兩罰,但卻對"罰太少"的部份干涉(認為法官的裁量都是有誤的,不夠的部份行政機關可以補罰,如果不服去聲明異議那原案法官是要打自己的嘴說我罰太輕了,還是撤銷?),那還刑事優先幹麻,直接行政罰就好...還讓人民多跑一趟法院!
所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第5項規定就是在砸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與立法理由的石頭!
2011-05-03 16:27:27 補充:
個人蠻好奇的
刑罰<----法官判的
補繳的處分<---不服去聲明異議<----也是法院審理
好玩的來了 怎麼判?
1.認為應該補繳而駁回<----打原案法官的臉,你裁量的太輕,也暗示法院原先的裁 判有問題(判決可能違背法令,違背刑法量刑標準)
2.認為不用補繳而撤銷<--- 那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定了等於白定!
2011-05-03 16:39:55 補充:
再來酒駕公共危險罪的裁罰範圍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那如果判30日拘役並科1萬罰金
你要他補繳多少? 5萬?(那拘役等於免費贈送?) 2萬? (30日當1日1000算,行政機關當法官用?)
如果判30日拘役並科5萬罰金 那剩餘的1萬到底要不要繳?
如果檢察官緩起訴....緩了5年,那行政罰時效也過了....所以
當初交通部這樣亂修,大多法官都反對,現在問題來了,你要問交通部怎麼解決,法官也不知道!
2011-05-03 16:57:17 補充:
高等法院的法官早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就認為此規定侵越刑事法院刑罰之裁量權,違反平等原則。
本條項侵越刑事法院刑罰之裁量權。蓋一律補足差額,造成每件個案的齊頭平等,有違實質平等原則。
2011-05-03 16:57:48 補充:
每件刑事個案的犯行均有其差異性,刑事罰鍰尚有易服勞役的制度,與行政罰鍰並無易處制度之性質仍有不同,更遑論刑事罰尚有所謂緩刑制度,凡此均與行政罰之性質及執行容有差異,立法者未思及此,而僅在乎形式上的平等,反而限制甚至剝奪檢察官於作成緩起訴處分、法官於作成刑事裁判時的裁量權,其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甚明。
2011-05-03 16:57:55 補充:
總之,如為解決刑事罰反較行政罰為輕之不公平現象,斧底抽薪之道應在刪除「拘役刑」,僅保留「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且罰金刑應設定下限為6 萬元,如此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之規定,適相銜接,而「補繳差額」的規定則難逃違法(行政
罰法)、違憲的指摘。
不想罰就去釋憲(高等法院的法官的意見認為違憲)
By Xanthe
at 2011-05-02T23:57
at 2011-05-02T23:57
所以你還需補足20000
By Quanna
at 2011-05-03T18:33
at 2011-05-03T18:33
一罰以監理站開罰,可訴請分期付款.
一罪為公共危險罪.(公訴罪)
By Jessica
at 2011-05-04T17:14
at 2011-05-04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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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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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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