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轉貼網路~中秋節早上我的家人撿到一個不明的皮夾後來直接下殺台中(*有急事需下台中把事情處理完)等到晚上回台北馬上被警察抓到警局原來當時後撿皮夾有被攝影機照到車牌號碼失主宣稱皮夾裡有1萬元但是當時皮夾一毛錢都沒有(假設如果我家人是第一手撿到皮夾的狀況)1.侵占罪是否可因失主的撤銷而不承認嗎2.皮夾內容物為何口說無憑通常會如何宣判3.皮夾的歸還(送到警局或里長家)時間點如何能證明我家人並沒有想侵占的意圖我的意思是下
為什麼皮包不要亂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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