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
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我看有些國家考試的題目把第二項的"獨立"解釋為"可與被告意思相反"
讓我很好奇,為何法律會這麼規定,是考量到什麼嗎?
不然照常理來說,選辯護人這種事,應該還是要尊重被告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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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
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我看有些國家考試的題目把第二項的"獨立"解釋為"可與被告意思相反"
讓我很好奇,為何法律會這麼規定,是考量到什麼嗎?
不然照常理來說,選辯護人這種事,應該還是要尊重被告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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