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被告之配偶得獨立選任代理人?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刑訴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
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我看有些國家考試的題目把第二項的"獨立"解釋為"可與被告意思相反"
讓我很好奇,為何法律會這麼規定,是考量到什麼嗎?
不然照常理來說,選辯護人這種事,應該還是要尊重被告的想法吧?

--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18-01-28
「獨立選任」:係指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時,毋庸經被告同意。
Daniel avatarDaniel2018-01-31
刑訴346: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
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
思相反。
Lucy avatarLucy2018-02-03
理論上是這樣吧 我沒看到有你說的這種說法欸QQ
Yedda avatarYedda2018-02-06
預防意氣用事
Eden avatarEden2018-02-08
1.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被抓了 無從表示意見
2. 基本上認為 辯護權的保障 應該是對被告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3. 比較常討論爭點是 被告可否解除委任配偶請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