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之前因為車禍案件,有頂替為造文書的部分案件大約104年底開始跑案件到106年中結束已經判4個月緩刑然後繳交國庫10萬罰金(期限到今年五月繳清,尚未繳款)在這幾天又收到商標法案件的刑事傳票確定會一審(商標法案件從105年開始收到地檢署的通知單開庭等等一直到107年這幾天才收到最新的開庭通知)之前商標法的起訴書上面寫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一項提體公訴然後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兩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持有等等,處一年
為造文書判緩刑4個月易科罰金10萬.期間內犯商標法刑事案件一審?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