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端受牽連民事聲請狀-返還提存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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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母收到一份民事聲請狀,但我媽沒有債務問題或與人有官司訴訟

像是身份被盜用,害家母心神不寧,母親節前系收到這個讓人很生氣

請問版眾,收到這個我需要做什麼處理嗎?謝謝大家。


------------------以下是聲請狀的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函

受文者:相對人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基院曜民康105年度司聲字第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彰化商業銀行份有限石105年4月15日民事聲請狀
一份,並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
請查照。

說明:本院受理105年度司聲字第44號返還提存物等事件對上開
主旨所示之事項有查明之必要。



第二頁內容

民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中市自由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林欣瑩 住:台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段○○號0樓
電話:(00)2397-0000 分機:1777

相對人:黃○○

為聲請裁定准予發還提存物事:

聲請裁定之事項
聲請人於 鈞院103年之存字第229號乙案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票,登錄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准予反還。

事實及理由
一、查請求返還擔保金為非訟事件,其管轄權之有無,以聲請時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27條參照),本件假處分聲請係向 鈞院為之,故 鈞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前蒙 鈞院以103年度全字第20號
民事裁定(證一),准予聲請人以現金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貳拾陸元或同面額
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中央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為相對人
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黃○○所有於上開民事裁定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假
處分,經聲請人以103年度存字第229號提存書(證二),提存上述公債後聲
請執行在案。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符合「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返還其提存物。查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
制執行在案,且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相對黃○○所有於上開民事裁定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業經移轉登記予他人(證三),故並未就相對人黃○○之
不動產為假處分查封登記,相對人並未因假處分受損害,亦無損害發生。為
此檢附相關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聲請貴院裁定准予返
還該擔保金。

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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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6-05-08
可以去閱卷,應該是你母親名下的土地有糾紛
Hedda avatarHedda2016-05-11
去閱卷我要帶什麼證件去嗎?
Donna avatarDonna2016-05-14
應該不太可能沒有前面的假處分文件吧.....
Jacob avatarJacob2016-05-16
應該不是名下土地有糾紛,而是有債務存在
Lydia avatarLydia2016-05-18
照上面的情況,銀行在103年對所擁有的債權,對債務人的
名下不動產,以提供擔保方式要先假處分執行
但後來因為可能還債了,銀行(債權人),撤銷假處分
Carol avatarCarol2016-05-18
的強制執行程序(或許因查到土地已經過戶給第三人)
David avatarDavid2016-05-19
但提擔保的擔保物(三十萬的公債),還在法院
因此在105年聲請法院發還
所以,有可能是催繳程序走了一半,令堂錢就還掉了
Yedda avatarYedda2016-05-19
感謝,星期一法院調卷找答案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05-24
閱卷,光看這個,只能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