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在於字義解釋歧異的案例 - 法律
By Harry
at 2017-03-12T22:40
at 2017-03-12T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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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謝Law板板友先前的熱心幫忙及建議,
已將主題定為從認知語言學角度探討人們如何建構「猥褻」一詞的意涵,
目前正著手蒐集案例,嘗試從判決理由中generalize出一個模型,
已從台北和板橋地院近十年判決中蒐集到幾個頗有趣的案例,例如:
1. 台北地院96,簡上,329
無罪理由之一是裸露男生殖器、男男肛交、男男口交、男男愛撫、男性自慰及男生殖器特
寫等影像為男同性戀者正常性行為一環,且「客觀上並不可能刺激或滿足一般人之性慾」
2. 台北地院101,易,1031
一樣是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之目的或在宣揚其所暢以生殖器垂吊重物之「99帝王神功」
,或藉丑化各界名人、誇張其生殖器官,作為宣洩、抒發、傳達、隱喻某特定政治及文化
理念,可認被告繪製並張貼之系爭圖片,具其宣傳個人信仰、政治及文化價值觀之目的,
尚難認係專為刺激或滿足閱覽人之性慾並侵害大眾之性道德感情所作成。
其他還有99,易,182、99,易,209、97,簡上,155、94,易,1288等等,
聚焦無罪判決目的主要是,從反面角度反而比較容易建構人們對於「猥褻」一詞的認知,
這邊想請問大家還有沒有類似這樣的無罪判決可供小弟參考?
案件事實或判決理由越曲折離奇甚至獵奇越好,感激不盡。
※ 引述《roka (吃狗肉)》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某語言學研究所碩班學生,
: 近日某篇專題是以語言學,尤其是語義學,在法庭上的應用為題,
: 目前蒐集到主要爭點為法律條文或案件事實的字或詞在解釋上有歧異者例如以下,
: 1. Smith v. United States
: 聯邦刑法典924(c)(1)規定,暴力或毒品交易犯罪中,「使用(use)」槍械者,加重其刑五
: 年。案件事實為被告Smith在某樁毒品交易中攜帶槍械並試圖以該槍械交換古柯鹼,該案爭
: 點即在於,僅僅是攜帶並以之為交易籌碼是否構成924(c)(1)所規定的「use」。多數意見
: 認採取非常寬的解釋:只要在犯罪過程中「採用(employ)」即是「use」。Scalia大法官主
: 筆的不同意見則認為,解釋「use」必須以「ordinary meaning」為準。
: 2. Schmuck v. United States
: 本案事實為被告Schmuck專營竄改二手車里程並銷售給二手車商,二售車商接著以竄改後
: 的里程向州監理單位呈報,Schmuck被以mail fraud起訴。多數意見認為整個mail fraud
: 肇因於二手車商以郵件呈報經竄改的資訊,而若無被告的參與資訊也不會被竄改,因此被
: 告行為構成mail fraud。仍舊是由Scalia大法官主筆的少數意見則認為應該區別mail and
: fraud和mail fraud,要構成mail fraud則必須是以mail遂行犯罪,而非如本案僅僅只是
: 在過程中偶然有mail而已。
: 除了英文案例外,也希望能有一些中文案例作為比較佐證,因此想請問法律板板友,在台
: 灣是否也有類似的爭點在於字或詞的詮釋有歧異的案例,如果是最高法院判決或大法官解
: 釋等較重要的案例會更好,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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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主題定為從認知語言學角度探討人們如何建構「猥褻」一詞的意涵,
目前正著手蒐集案例,嘗試從判決理由中generalize出一個模型,
已從台北和板橋地院近十年判決中蒐集到幾個頗有趣的案例,例如:
1. 台北地院96,簡上,329
無罪理由之一是裸露男生殖器、男男肛交、男男口交、男男愛撫、男性自慰及男生殖器特
寫等影像為男同性戀者正常性行為一環,且「客觀上並不可能刺激或滿足一般人之性慾」
2. 台北地院101,易,1031
一樣是無罪,理由主要是被告之目的或在宣揚其所暢以生殖器垂吊重物之「99帝王神功」
,或藉丑化各界名人、誇張其生殖器官,作為宣洩、抒發、傳達、隱喻某特定政治及文化
理念,可認被告繪製並張貼之系爭圖片,具其宣傳個人信仰、政治及文化價值觀之目的,
尚難認係專為刺激或滿足閱覽人之性慾並侵害大眾之性道德感情所作成。
其他還有99,易,182、99,易,209、97,簡上,155、94,易,1288等等,
聚焦無罪判決目的主要是,從反面角度反而比較容易建構人們對於「猥褻」一詞的認知,
這邊想請問大家還有沒有類似這樣的無罪判決可供小弟參考?
案件事實或判決理由越曲折離奇甚至獵奇越好,感激不盡。
※ 引述《roka (吃狗肉)》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某語言學研究所碩班學生,
: 近日某篇專題是以語言學,尤其是語義學,在法庭上的應用為題,
: 目前蒐集到主要爭點為法律條文或案件事實的字或詞在解釋上有歧異者例如以下,
: 1. Smith v. United States
: 聯邦刑法典924(c)(1)規定,暴力或毒品交易犯罪中,「使用(use)」槍械者,加重其刑五
: 年。案件事實為被告Smith在某樁毒品交易中攜帶槍械並試圖以該槍械交換古柯鹼,該案爭
: 點即在於,僅僅是攜帶並以之為交易籌碼是否構成924(c)(1)所規定的「use」。多數意見
: 認採取非常寬的解釋:只要在犯罪過程中「採用(employ)」即是「use」。Scalia大法官主
: 筆的不同意見則認為,解釋「use」必須以「ordinary meaning」為準。
: 2. Schmuck v. United States
: 本案事實為被告Schmuck專營竄改二手車里程並銷售給二手車商,二售車商接著以竄改後
: 的里程向州監理單位呈報,Schmuck被以mail fraud起訴。多數意見認為整個mail fraud
: 肇因於二手車商以郵件呈報經竄改的資訊,而若無被告的參與資訊也不會被竄改,因此被
: 告行為構成mail fraud。仍舊是由Scalia大法官主筆的少數意見則認為應該區別mail and
: fraud和mail fraud,要構成mail fraud則必須是以mail遂行犯罪,而非如本案僅僅只是
: 在過程中偶然有mail而已。
: 除了英文案例外,也希望能有一些中文案例作為比較佐證,因此想請問法律板板友,在台
: 灣是否也有類似的爭點在於字或詞的詮釋有歧異的案例,如果是最高法院判決或大法官解
: 釋等較重要的案例會更好,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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