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 - 法律
By Joseph
at 2009-09-13T17:40
at 2009-09-13T17: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tterbaby (Carlos)》之銘言:
: 我今年21歲,妹妹19歲皆還是學生,母親為低級公務員,
: 幾乎整個家計都是靠母親在撐,父親為計程車司機,非常
: 不負責任,十幾年來,只在沒錢喝酒時才會出門賺酒錢,
: 其餘全都不管,偶爾給我們兄妹五百、一千,家裡大小事都不顧,
: 甚至明明都在家,也不願幫忙跑個銀行辦事,還要母親請假去辦。
: 父母為錢的事不愉快很久,今天,父親突然決定要把房子賣掉,
: 趕我們三人出門,且一毛不給。他的說法是,房子為我爺爺在73年
: 付的頭期款,那時仍未和我媽結婚,且這幾年也有讓我媽住,
: 所以不用分錢給我媽。至於我們兄妹,他認為,已經成年,
: 可以自己想辦法,也不打算管我們。
: 很久以前,我就想勸父親,但礙於身份且沒收入,也沒有說話的立場,
: 當初在選大學時,也是父親承諾,支持我唸書,我這幾年自認表現不錯,
: 周圍的人也認為我應該繼續念研究所。但以父親的論調,他常常拿朋友輟
: 學的小孩來嗆我,說他們已經可以自立賺錢,我應該自己想辦法。
: 我母親也不是嫌父親賺的少,而是他擺爛耍無賴的態度,所以在我媽告知我
: 父親的決定後,我支持離婚,但我想請問的是,在這樣的情形,尋求法律
: 途徑對我們會有好處嗎?? 畢竟聽說搞上法院也要花不少錢跟時間。
文中有關離婚部份:
按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另按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而裁判離婚與兩願離婚得由您母親自己選擇,但裁判離婚必須具備上開事由,乃屬當然。
文中有關原PO父親對兒女未盡扶養義務部份:
按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同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原po父親對原po依第1114條負扶養義務,但仍需符合第1117條之要件,也就是原po需:
1.不能維持生活 ,2.無謀生能力
按原文提到原po現在已經21歲,妹妹也19歲,即使不能維持生活,但亦可以認定具有謀生
能力,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再請求父親扶養的.......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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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年21歲,妹妹19歲皆還是學生,母親為低級公務員,
: 幾乎整個家計都是靠母親在撐,父親為計程車司機,非常
: 不負責任,十幾年來,只在沒錢喝酒時才會出門賺酒錢,
: 其餘全都不管,偶爾給我們兄妹五百、一千,家裡大小事都不顧,
: 甚至明明都在家,也不願幫忙跑個銀行辦事,還要母親請假去辦。
: 父母為錢的事不愉快很久,今天,父親突然決定要把房子賣掉,
: 趕我們三人出門,且一毛不給。他的說法是,房子為我爺爺在73年
: 付的頭期款,那時仍未和我媽結婚,且這幾年也有讓我媽住,
: 所以不用分錢給我媽。至於我們兄妹,他認為,已經成年,
: 可以自己想辦法,也不打算管我們。
: 很久以前,我就想勸父親,但礙於身份且沒收入,也沒有說話的立場,
: 當初在選大學時,也是父親承諾,支持我唸書,我這幾年自認表現不錯,
: 周圍的人也認為我應該繼續念研究所。但以父親的論調,他常常拿朋友輟
: 學的小孩來嗆我,說他們已經可以自立賺錢,我應該自己想辦法。
: 我母親也不是嫌父親賺的少,而是他擺爛耍無賴的態度,所以在我媽告知我
: 父親的決定後,我支持離婚,但我想請問的是,在這樣的情形,尋求法律
: 途徑對我們會有好處嗎?? 畢竟聽說搞上法院也要花不少錢跟時間。
文中有關離婚部份:
按民法1050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另按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從而裁判離婚與兩願離婚得由您母親自己選擇,但裁判離婚必須具備上開事由,乃屬當然。
文中有關原PO父親對兒女未盡扶養義務部份:
按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同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原po父親對原po依第1114條負扶養義務,但仍需符合第1117條之要件,也就是原po需:
1.不能維持生活 ,2.無謀生能力
按原文提到原po現在已經21歲,妹妹也19歲,即使不能維持生活,但亦可以認定具有謀生
能力,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再請求父親扶養的.......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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