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多年,子女應盡責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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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想詢問有關父母離異多年,子女所需負擔的責任。
我從小跟我妹都是跟我爸長大的....我爸去年車禍過往
我今年24這應該是我10年來在一次看到他(父母在我9歲就離異)
我知道她生活過得不好....但我真的對她沒有辦法起到親情的感覺
但他這兩年回到我奶奶家我跟我妹也把她當空氣因為小時候對她印象極差
我也跟她強調過她要回來過年大家也是看她年紀大了所以也不想多對她責難
但今年他把家裡搞得一團糟.....
她情緒似乎不穩吵著說要回奶奶家住這對我奶奶來說是很大壓力
因為我母親是不跟人家打交道的....然後還擅自動了家裡的東西
把奶奶辛苦栽種的盆栽全部連根拔起....
奶奶讓她不要亂碰不起作用還回說她要回到這裡住
我因在海外工作因為我需要負擔妹妹及奶奶的生活費所以聽到這樣滿是無奈
撥了一通電

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03-13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按你的描述,那位母親年老後,孩子有贍養義務。
  即使當初這位母親沒有支付撫養費、探望孩子等行為,沒盡到任何母親的義務,或在人間消失了很
Mary avatarMary2015-03-14
扶養義務部分已如樓上大大所述,不再重複。
若令堂持續對板主祖母有持菜刀威脅、恐嚇、辱罵或類此行徑,建議為祖母申請保護令,強制其對祖母不能施以精神或肢體暴力行為或需距離多遠距離之外等。違反保護令的效果會有刑事責任,就端看板主如何取捨了。
敬祝日安
駿丞法律事務所謹上
Freda avatarFreda2015-03-12
可以把養奶奶的份拿去養母親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3-14
愚見供參…
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離異而有改變!
但是,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前,未善盡扶養義務時,
子女得依民法1118-1條,請求法院免除或減免扶養父母的義務。
民1118-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