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 法律
By Barb Cronin
at 2010-10-11T00:18
at 2010-10-11T00:1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推 hoboks:只可能由民事法院去進行爭訟了吧 ptt非國家財產 創辦人杜 10/10 17:25
: : → hoboks:先生之前就有說這是他自掏腰包所買的硬體 不能因為網路用到 10/10 17:25
: : → hoboks:TANET就說ptt是教育部的財產 否則所有住宿的學生擁有的PC 10/10 17:26
: : → hoboks:筆電 都變成國家的了 10/10 17:26
: : → hoboks:再者要透過民事爭訟來排除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 在此例中實難 10/10 17:26
: : → hoboks:找出請求權基礎 10/10 17:27
: : 我倒不這樣這樣認為
: : 1.首先硬體所有權的歸屬,跟使用學術網路行為是否須遵守相關行政規範是二碼子事,
: : 本案的問題應該在於架設在學術網路下的私人網站是否要受到公法之規範問題
: : 答案很明顯的是肯定說,因為不管機器是否屬於私人,只要你的網路連結使用到學術網路
: : 就需要受到學術網路規範,此可由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七點規定即可得知.
: : 2.退萬步言之,縱認PTT與其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屬私法行為,不受學術網路規範,但因為
: : 其實體連接乃使用學術網路骨幹,而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一點之規定,
: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台
: : 灣學術網路之連線:(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 :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亦可以其使用者違反該規範為由而施予斷線處分
: : 3.再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二點之規定:
: :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台灣學
: : 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
: : 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亦可知台灣學
: : 術網路管理者對其使用者所為之處置應可被視為行政處分,而得依行政救濟方式主張其
: : 權利
: : 4.綜上而論,不管是直接適用還是間接適用,教育部的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都可以規範
: : 到PTT的管理者,而剩下的就只是當事人間怎麼樣去依據相關規定主張權利罷了
: 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 版主制定版規, 並禁止違反者PO文, 為一"水桶"處分...
: 假設PTT乃由某行政主體所營運, 被處分者可否提起訴願?
: 又若PTT之營運者為私人, 受處分者可否向學術網路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我個人非公法專業, 可能對powerslide的說明有所誤解, 還請指教解惑, 感謝!
類比錯誤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至於您說的買賣蔬菜果肉這種營利行為,很抱歉,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九點第一
款之規定根本就是被禁止的,所以你的類比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錯誤,應該討論的是該公有
市場之利用關係為何(註2),而不是攤販與交易者的關係(甲可不賣給乙,但是無權禁止
乙進入該市場)
所以由此來看版主自行設定版規禁止版友使用PTT的硬體和網路資源根本就是違反公物
使用之法令規範,而挪為私用了
註1:
2006年
交大無名小站轉賣Yahoo!事件發生。由於擔心外界贊助將為批踢踢商業化鋪路,台大改
變過去2006年以前想與批踢踢劃分界線的態度,要求批踢踢將所有資料搬到學校贊助約
300萬元的機器,也要求中斷所有校外硬體協助,並要在批踢踢上成立指導委員會管理
批踢踢相關事務。這件事情造成批踢踢站方強烈反彈,因為批踢踢長久以來引以為傲的
就是自由以及自主,並自行籌措硬體經費。站方擔心此舉將使校方對批踢踢宣示所有權
,並對站上言論以及自由施壓。此事件最後在台大資訊系郭大維主任透過歐陽彥正老師
與站長杜奕瑾協調後,由台大資訊系出面接受學校贊助硬體,再轉由批踢踢使用。此贊
助單純無條件表示台大對批踢踢自由以及公開原始碼平台的支持,透過此贊助學校不會
干涉批踢踢站務管理,以及不宣稱台大對批踢踢其所有權。
註2: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Cons.jsp?LAW_CO=0960711010&CH_KND=4&ART=11&DASH=0
△有關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契約疑義案
一、按「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相關規定,以「使用人、
使用費」代替過去「承租人、租金」之概念,並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故其立法意旨係將市場攤(鋪)位之使用關係定為公法關係,是公有攤(鋪
)位使用人與該公有市場主管機關間應係公法上公物之使用關係,尚非民法
上之租賃關係,合先敘明。
--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推 hoboks:只可能由民事法院去進行爭訟了吧 ptt非國家財產 創辦人杜 10/10 17:25
: : → hoboks:先生之前就有說這是他自掏腰包所買的硬體 不能因為網路用到 10/10 17:25
: : → hoboks:TANET就說ptt是教育部的財產 否則所有住宿的學生擁有的PC 10/10 17:26
: : → hoboks:筆電 都變成國家的了 10/10 17:26
: : → hoboks:再者要透過民事爭訟來排除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 在此例中實難 10/10 17:26
: : → hoboks:找出請求權基礎 10/10 17:27
: : 我倒不這樣這樣認為
: : 1.首先硬體所有權的歸屬,跟使用學術網路行為是否須遵守相關行政規範是二碼子事,
: : 本案的問題應該在於架設在學術網路下的私人網站是否要受到公法之規範問題
: : 答案很明顯的是肯定說,因為不管機器是否屬於私人,只要你的網路連結使用到學術網路
: : 就需要受到學術網路規範,此可由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七點規定即可得知.
: : 2.退萬步言之,縱認PTT與其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屬私法行為,不受學術網路規範,但因為
: : 其實體連接乃使用學術網路骨幹,而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一點之規定,
: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台
: : 灣學術網路之連線:(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 :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亦可以其使用者違反該規範為由而施予斷線處分
: : 3.再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二點之規定:
: :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台灣學
: : 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
: : 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亦可知台灣學
: : 術網路管理者對其使用者所為之處置應可被視為行政處分,而得依行政救濟方式主張其
: : 權利
: : 4.綜上而論,不管是直接適用還是間接適用,教育部的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都可以規範
: : 到PTT的管理者,而剩下的就只是當事人間怎麼樣去依據相關規定主張權利罷了
: 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 版主制定版規, 並禁止違反者PO文, 為一"水桶"處分...
: 假設PTT乃由某行政主體所營運, 被處分者可否提起訴願?
: 又若PTT之營運者為私人, 受處分者可否向學術網路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我個人非公法專業, 可能對powerslide的說明有所誤解, 還請指教解惑, 感謝!
類比錯誤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至於您說的買賣蔬菜果肉這種營利行為,很抱歉,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九點第一
款之規定根本就是被禁止的,所以你的類比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錯誤,應該討論的是該公有
市場之利用關係為何(註2),而不是攤販與交易者的關係(甲可不賣給乙,但是無權禁止
乙進入該市場)
所以由此來看版主自行設定版規禁止版友使用PTT的硬體和網路資源根本就是違反公物
使用之法令規範,而挪為私用了
註1:
2006年
交大無名小站轉賣Yahoo!事件發生。由於擔心外界贊助將為批踢踢商業化鋪路,台大改
變過去2006年以前想與批踢踢劃分界線的態度,要求批踢踢將所有資料搬到學校贊助約
300萬元的機器,也要求中斷所有校外硬體協助,並要在批踢踢上成立指導委員會管理
批踢踢相關事務。這件事情造成批踢踢站方強烈反彈,因為批踢踢長久以來引以為傲的
就是自由以及自主,並自行籌措硬體經費。站方擔心此舉將使校方對批踢踢宣示所有權
,並對站上言論以及自由施壓。此事件最後在台大資訊系郭大維主任透過歐陽彥正老師
與站長杜奕瑾協調後,由台大資訊系出面接受學校贊助硬體,再轉由批踢踢使用。此贊
助單純無條件表示台大對批踢踢自由以及公開原始碼平台的支持,透過此贊助學校不會
干涉批踢踢站務管理,以及不宣稱台大對批踢踢其所有權。
註2: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Cons.jsp?LAW_CO=0960711010&CH_KND=4&ART=11&DASH=0
△有關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契約疑義案
一、按「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及第12條相關規定,以「使用人、
使用費」代替過去「承租人、租金」之概念,並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
故其立法意旨係將市場攤(鋪)位之使用關係定為公法關係,是公有攤(鋪
)位使用人與該公有市場主管機關間應係公法上公物之使用關係,尚非民法
上之租賃關係,合先敘明。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幫員工上勞工安全衛生訓練的資格
By Blanche
at 2010-10-11T00:00
at 2010-10-11T00:00
我目前是勞安乙種業務主管,
先前勞檢所的人員來到公司
說員工沒有接受勞安訓練,
必須要接受三小時的勞安訓練並且做記錄留� ...
請問NCIS:LOSANGELES第二季第三集背景音樂?
By Frederica
at 2010-10-11T00:00
at 2010-10-11T00:00
求GossipGirl第4季第2集背景音樂?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10-11T00:00
at 2010-10-11T00:00
國中生男女發生**事件?
By Faithe
at 2010-10-11T00:00
at 2010-10-11T00:00
未投保機車強制險有被罰款..可以換汽車駕照嗎?
By Kama
at 2010-10-11T00:00
at 2010-10-11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