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銘言:
: : 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 :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 :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 :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 : 版主制定版規, 並禁止違反者PO文, 為一"水桶"處分...
: : 假設PTT乃由某行政主體所營運, 被處分者可否提起訴願?
: : 又若PTT之營運者為私人, 受處分者可否向學術網路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 我個人非公法專業, 可能對powerslide的說明有所誤解, 還請指教解惑, 感謝!
: 類比錯誤
: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 至於您說的買賣蔬菜果肉這種營利行為,很抱歉,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九點第一
: 款之規定根本就是被禁止的,所以你的類比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錯誤,應該討論的是該公有
: 市場之利用關係為何(註2),而不是攤販與交易者的關係(甲可不賣給乙,但是無權禁止
: 乙進入該市場)
: 所以由此來看版主自行設定版規禁止版友使用PTT的硬體和網路資源根本就是違反公物
: 使用之法令規範,而挪為私用了
很感謝這位板友的解疑, 不過我個人還是有幾個小小的疑問:
1.公物利用關係到底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依您之見, 似乎認為公物利用關係為公
法關係乃不證自明之理?
2.您的"公有市場利用關係"是指攤商v.行政機關or菜籃族v.攤商? 註2所指仍係指主管機
關與攤商之關係, 如何說明攤商與菜籃族的關係?
3.法律關係是發生在兩個權利主體之間, 版友不能使用特定看板資源, 到底是與誰發生
了法律關係? 所謂的公物利用關係究竟是誰跟誰的關係?
4.ptt版主設立版規, 禁止特定版友使用特定看板之資源, 若係違反所謂的學術網路使用
規範, 此一違反所涉及者究為版主與行政主體間之關係, 亦或是版主與版友間之關係?
換言之,如何推論出版主與版友乃係公法關係? 若某甲在忠孝東路上騎機車闖紅燈撞到
乙, 違反了公有道路之利用規則, 甲乙是否也會發生公法關係? A公司受委託以自己名
義營運管理市立停車場, A公司違反市立停車場利用規則, 向利用人超收費用, 與利用
人基於停車場使用收費發生爭執, A與利用人是否亦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相關參考資料可查閱: 法務部 93.08.16. 法律字第0930700390號函
其實, 有趣的問題, 大家討論討論, 真的有什麼是一定對或一定錯的嗎?
還記得以前我在presentation時, 在slide上畫了個示意圖,
蔡明誠不同意時最多就是微笑著要我再考量其他面向的問題而已。
因為有時候大家意見不同, 不過就是看事情角度不同而已...
可能是我有盲點, 也可能是別人有盲點, 討論的目的就是要找出盲點, that's all!!
何須去"評價"別人的意見之對錯或良窳?
如果確定雙方都沒有盲點, 那就真的只是甲說跟乙說的差別, 只有選擇沒有對錯。
一點求學心得, 與本版所有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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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銘言:
: : 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 :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 :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 :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 : 版主制定版規, 並禁止違反者PO文, 為一"水桶"處分...
: : 假設PTT乃由某行政主體所營運, 被處分者可否提起訴願?
: : 又若PTT之營運者為私人, 受處分者可否向學術網路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 我個人非公法專業, 可能對powerslide的說明有所誤解, 還請指教解惑, 感謝!
: 類比錯誤
: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 至於您說的買賣蔬菜果肉這種營利行為,很抱歉,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九點第一
: 款之規定根本就是被禁止的,所以你的類比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錯誤,應該討論的是該公有
: 市場之利用關係為何(註2),而不是攤販與交易者的關係(甲可不賣給乙,但是無權禁止
: 乙進入該市場)
: 所以由此來看版主自行設定版規禁止版友使用PTT的硬體和網路資源根本就是違反公物
: 使用之法令規範,而挪為私用了
很感謝這位板友的解疑, 不過我個人還是有幾個小小的疑問:
1.公物利用關係到底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依您之見, 似乎認為公物利用關係為公
法關係乃不證自明之理?
2.您的"公有市場利用關係"是指攤商v.行政機關or菜籃族v.攤商? 註2所指仍係指主管機
關與攤商之關係, 如何說明攤商與菜籃族的關係?
3.法律關係是發生在兩個權利主體之間, 版友不能使用特定看板資源, 到底是與誰發生
了法律關係? 所謂的公物利用關係究竟是誰跟誰的關係?
4.ptt版主設立版規, 禁止特定版友使用特定看板之資源, 若係違反所謂的學術網路使用
規範, 此一違反所涉及者究為版主與行政主體間之關係, 亦或是版主與版友間之關係?
換言之,如何推論出版主與版友乃係公法關係? 若某甲在忠孝東路上騎機車闖紅燈撞到
乙, 違反了公有道路之利用規則, 甲乙是否也會發生公法關係? A公司受委託以自己名
義營運管理市立停車場, A公司違反市立停車場利用規則, 向利用人超收費用, 與利用
人基於停車場使用收費發生爭執, A與利用人是否亦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相關參考資料可查閱: 法務部 93.08.16. 法律字第0930700390號函
其實, 有趣的問題, 大家討論討論, 真的有什麼是一定對或一定錯的嗎?
還記得以前我在presentation時, 在slide上畫了個示意圖,
蔡明誠不同意時最多就是微笑著要我再考量其他面向的問題而已。
因為有時候大家意見不同, 不過就是看事情角度不同而已...
可能是我有盲點, 也可能是別人有盲點, 討論的目的就是要找出盲點, that's all!!
何須去"評價"別人的意見之對錯或良窳?
如果確定雙方都沒有盲點, 那就真的只是甲說跟乙說的差別, 只有選擇沒有對錯。
一點求學心得, 與本版所有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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