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的水桶處分是公法或是私法事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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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引述《Armor564 (天山小康)》之銘言:
: : 攤商甲向市立公有市場承租攤位販賣蔬菜魚肉,
: : 乙向甲購買高麗菜一顆, 甲未依菜市場交易習慣贈與蔥一把, 或甲乙本有嫌隙,
: : 因此甲拒絕與乙交易, 甚至永久禁止乙向其購買蔬菜魚肉,
: : 試問乙可否向該市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 PTT有許多看板, 任何人都可以一定條件申請設立主題看板, 而自為版主
: : 版主制定版規, 並禁止違反者PO文, 為一"水桶"處分...
: : 假設PTT乃由某行政主體所營運, 被處分者可否提起訴願?
: : 又若PTT之營運者為私人, 受處分者可否向學術網路之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 我個人非公法專業, 可能對powerslide的說明有所誤解, 還請指教解惑, 感謝!
: 類比錯誤
: 前述已提及,現行的PTT在硬體上為台大資訊系之系產,在網路連接上為教育部的學術
: 網路,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他都是有關公物的使用問題(註1),就算他授權版主就各
: 分版為管理行為(請注意設立分版並不代表該分版就變為版主私人所有),也改變不了它
: 與使用者的公物利用關係,那請問你關於公物的利用關係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 至於您說的買賣蔬菜果肉這種營利行為,很抱歉,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第九點第一
: 款之規定根本就是被禁止的,所以你的類比從頭到尾根本就是錯誤,應該討論的是該公有
: 市場之利用關係為何(註2),而不是攤販與交易者的關係(甲可不賣給乙,但是無權禁止
: 乙進入該市場)
: 所以由此來看版主自行設定版規禁止版友使用PTT的硬體和網路資源根本就是違反公物
: 使用之法令規範,而挪為私用了
很感謝這位板友的解疑, 不過我個人還是有幾個小小的疑問:
1.公物利用關係到底是私法關係還是公法關係? 依您之見, 似乎認為公物利用關係為公
法關係乃不證自明之理?
2.您的"公有市場利用關係"是指攤商v.行政機關or菜籃族v.攤商? 註2所指仍係指主管機
關與攤商之關係, 如何說明攤商與菜籃族的關係?
3.法律關係是發生在兩個權利主體之間, 版友不能使用特定看板資源, 到底是與誰發生
了法律關係? 所謂的公物利用關係究竟是誰跟誰的關係?
4.ptt版主設立版規, 禁止特定版友使用特定看板之資源, 若係違反所謂的學術網路使用
規範, 此一違反所涉及者究為版主與行政主體間之關係, 亦或是版主與版友間之關係?
換言之,如何推論出版主與版友乃係公法關係? 若某甲在忠孝東路上騎機車闖紅燈撞到
乙, 違反了公有道路之利用規則, 甲乙是否也會發生公法關係? A公司受委託以自己名
義營運管理市立停車場, A公司違反市立停車場利用規則, 向利用人超收費用, 與利用
人基於停車場使用收費發生爭執, A與利用人是否亦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相關參考資料可查閱: 法務部 93.08.16. 法律字第0930700390號函

其實, 有趣的問題, 大家討論討論, 真的有什麼是一定對或一定錯的嗎?
還記得以前我在presentation時, 在slide上畫了個示意圖,
蔡明誠不同意時最多就是微笑著要我再考量其他面向的問題而已。
因為有時候大家意見不同, 不過就是看事情角度不同而已...
可能是我有盲點, 也可能是別人有盲點, 討論的目的就是要找出盲點, that's all!!
何須去"評價"別人的意見之對錯或良窳?
如果確定雙方都沒有盲點, 那就真的只是甲說跟乙說的差別, 只有選擇沒有對錯。
一點求學心得, 與本版所有法律人或非法律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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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10-10-13
公物與公營造物「利用」關係,公、私法皆有可能。例如山坡地保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0-10-14
育利用條例的放租、放領(公物),市立游泳池售票(公營造物),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10-17
即為學者常舉之公物與公營造物私法利用關係。
Lydia avatarLydia2010-10-21
若信誓旦旦說公物利用不可能是私法關係,顯然混淆設立與利用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10-22
樓上的把公用財產(公物)和非公用財產(非公務)搞混了吧
Kelly avatarKelly2010-10-25
另外公營造物跟公物是二回事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10-30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放租、放領是公物的私法利用,乃教科書上
的例子。
Harry avatarHarry2010-11-03
另外,教育部學術網路管理規範11、12點也尚不能認定為公法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0-11-07
因為看不出管理者是以國家權力主體資格呈現,或對任何人均可適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0-11-11
用。故具體的水桶處分事件中,規範屬性不足以判斷其公私性質。
Freda avatarFreda2010-11-12
先生,國有財產法42條以下讀讀先吧,公有財產跟公物是二
回事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0-11-15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第十二點不跟您說是了行政處分
另外版主的水桶是典型的家主權行使您不知嗎?
Mia avatarMia2010-11-16
其中12點雖使用了「行政處分」用語,但毋寧只是在鋪陳相關法律
Damian avatarDamian2010-11-16
責任的不能免除,不能以此論定其法規屬性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11-17
我想您應該先釐清國有財產和公物的差別。國有山坡地仍是公物
Rae avatarRae2010-11-20
先生就跟您說了公有財產和公物是二回事,國有山坡地是
Xanthe avatarXanthe2010-11-23
公物利用上,有私法關係可能。故水桶處分的性質要進一步釐清
Ivy avatarIvy2010-11-24
是國有非公用財產,所以才能放租,要是國有公用財產則必
Bennie avatarBennie2010-11-29
須先過變更方能出租,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4條讀讀先
Una avatarUna2010-12-01
你要不要先界定 國有山坡地 是公物還是非公物呢?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0-12-03
所樓上的意思是版主跟版有間是私法關係?那請問您是什麼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0-12-07
給原PO,公物的私法利用可以參考這裡 http://ppt.cc/_a3I
Una avatarUna2010-12-07
這是林三欽老師在東吳和北大的上課講義
Daniel avatarDaniel2010-12-11
另外,我覺得ptt比較接近公營造物。公營造物亦有私法利用。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0-12-15
樓上還沒回答我是什麼私法關係喔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0-12-16
另外國有財產局的網站說明在下面,可以確定的是講義中關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12-18
於公有財產的放租部份是徹底的分類錯誤,公用財產依國有
George avatarGeorge2010-12-22
財產法第28條之規定根本不可能出租,而公有財產的放租
乃針對非公用財產而言
http://www.mofnpb.gov.tw/FAQ.php?page=FAQPeopleMain
Hedda avatarHedda2010-12-24
笑死人了,依某人想法,在馬路上合法擺攤買賣,也會因為
公物而使買賣關係變成公法?基本觀念完全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