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lla44 (一生一世好好過)》之銘言:
: 王文洋代郭月蘭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先請求2分之1,
: 就法理上而言,民法30-1條文是有此權利,
: 該文強調的是鑑於夫妻共同努力的財產,
: 但眾所周知的事實上,李寶珠才是夫妻2人共同打拼的太太,
: 無人不知曉,於情於理來說,李寶珠也是配偶,
: 但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有保障原配偶,
: 李寶珠不算是繼承人,真的什麼也沒有嗎?
: 這種二房三房的家族常可見到,
: 後代子孫對簿公堂的畫面比比皆是,
: 說來諷刺,我就在先父往生二年忌日的今天成了被告之一,
: 老爸有個公司,來往客戶都以為我娘是配偶,甚不知有原配,
: 我的親娘如李寶珠,大媽則如郭月蘭,大哥就如王文洋,
: 大哥叫大媽得三從四德,夫死聽兒子的,
: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民法30-1,原配有絕對的立場要求,
: 但是法理不外人情,法官的看法真的是法在前頭嗎?
: 有無勝算?聽說在美國李寶珠贏了官司,可有人知道?
釋552號:.........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雖然第2項是74年新增
不過民法和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已經施行已久
相信令尊令堂共同生活之初『不會不知道法律如此規定』
當初的選擇不就是放棄法律上的配偶權利而選擇愛情?
既然如此是要爭什麼呢?
回過頭來想
原配偶長期忍受夫妻忠誠義務的侵害狀態
有人補償她?
即使是近期64X號的大法官解釋理由書
也只是表示事實上同居之異性伴侶必須被適度保護(現行法是完全無保障)
在現行民事親屬法,不可能給予『同等法律地位』
這樣的法秩序不是剛剛被確立,而是行之有年
在結婚採登記主義後
法律婚和事實婚之間更加不可能以同樣規格保障
再說了,只要令尊願意,大可在生前以遺囑做遺贈(在不侵害特留份的情況下)
也不是什麼都拿不到
甚至用保險、遺產信託都可能規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和特留份規定
法律上已經留下可行的工具
怎能再抱怨法律不看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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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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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洋代郭月蘭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先請求2分之1,
: 就法理上而言,民法30-1條文是有此權利,
: 該文強調的是鑑於夫妻共同努力的財產,
: 但眾所周知的事實上,李寶珠才是夫妻2人共同打拼的太太,
: 無人不知曉,於情於理來說,李寶珠也是配偶,
: 但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只有保障原配偶,
: 李寶珠不算是繼承人,真的什麼也沒有嗎?
: 這種二房三房的家族常可見到,
: 後代子孫對簿公堂的畫面比比皆是,
: 說來諷刺,我就在先父往生二年忌日的今天成了被告之一,
: 老爸有個公司,來往客戶都以為我娘是配偶,甚不知有原配,
: 我的親娘如李寶珠,大媽則如郭月蘭,大哥就如王文洋,
: 大哥叫大媽得三從四德,夫死聽兒子的,
: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民法30-1,原配有絕對的立場要求,
: 但是法理不外人情,法官的看法真的是法在前頭嗎?
: 有無勝算?聽說在美國李寶珠贏了官司,可有人知道?
釋552號:.........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雖然第2項是74年新增
不過民法和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已經施行已久
相信令尊令堂共同生活之初『不會不知道法律如此規定』
當初的選擇不就是放棄法律上的配偶權利而選擇愛情?
既然如此是要爭什麼呢?
回過頭來想
原配偶長期忍受夫妻忠誠義務的侵害狀態
有人補償她?
即使是近期64X號的大法官解釋理由書
也只是表示事實上同居之異性伴侶必須被適度保護(現行法是完全無保障)
在現行民事親屬法,不可能給予『同等法律地位』
這樣的法秩序不是剛剛被確立,而是行之有年
在結婚採登記主義後
法律婚和事實婚之間更加不可能以同樣規格保障
再說了,只要令尊願意,大可在生前以遺囑做遺贈(在不侵害特留份的情況下)
也不是什麼都拿不到
甚至用保險、遺產信託都可能規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和特留份規定
法律上已經留下可行的工具
怎能再抱怨法律不看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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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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