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銀行分行辦事處用自己名字買了一筆該銀行發行的三年期次級債.約定該債以不記名方式持有.並每月以債券上憑條領取利息.三年到期後該分行通知我拿證件去贖回款項.結果我去分行後被告知該筆款項已於銀行在"市區的營業處"被人用卷本領走了.我要求該分行提示我的交易紀錄以及何人領走該筆款項的憑據.收據等被拒絕.只告知是我的親人領走了.當然這位親人在未經我的同意與授權下已經觸犯侵占罪無疑.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該銀行在市區�
理專這樣是否觸犯背信罪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