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及育嬰假 - 法律
By Steve
at 2013-12-08T00:00
at 2013-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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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大公司上班,做二休二的
今年6月初轉正職
後來發現懷孕了,預產期是103/3/2號
我的問題是:
在公司正職未做滿一年,這樣子我可以請產假嗎?
還有育嬰假我可以請嗎?
目前已經懷孕七個月,時常身體不舒服
有什麼假是可以請的嗎?
產假跟育嬰假是有錢的嗎?
有什麼是勞保會補助的?
今年6月初轉正職
後來發現懷孕了,預產期是103/3/2號
我的問題是:
在公司正職未做滿一年,這樣子我可以請產假嗎?
還有育嬰假我可以請嗎?
目前已經懷孕七個月,時常身體不舒服
有什麼假是可以請的嗎?
產假跟育嬰假是有錢的嗎?
有什麼是勞保會補助的?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13-12-12T03:38
at 2013-12-12T03:38
可以,56天
2)還有育嬰假我可以請嗎?
不一定
可以請的話,無法領留職停薪育嬰津貼,因為任職未滿一年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育嬰假,才能請領就業保險法的留職停薪育嬰津貼)
公司可以拒絕,也可以同意(優於法規規定、不違法)
另~同意的話,勞健保有可能被退,或須自負勞工+雇主保費,因為勞工保險條例這種狀況沒有強制雇主必須幫你保、幫你支付保費。
若任職滿一年請育嬰假,公司就必須要支付保費了(就業保險法)
3)目前已經懷孕七個月,時常身體不舒服
有什麼假是可以請的嗎?
安胎假,提出證明,併入病假計算。
或特休假、補休
4)產假跟育嬰假是有錢的嗎?
產假有,育嬰假沒有
產假公司必須給,你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
育嬰假如(1)所述,你目前不具請領資格。
5)有什麼是勞保會補助的?
就生育給付(單就生產這件事來說的話)。
By Callum
at 2013-12-08T21:02
at 2013-12-08T21:02
分娩前後可以向雇主申請56天產假
任職已滿六個月,僱主須全額發給工資
2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
檢附醫師診斷證明,醫囑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病假計算
3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1) 事前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任職未滿一年、配偶未就業,雇主可以拒絕核准育嬰留職停薪
(3) 公司規定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核准育嬰留職停薪:
公司核准育嬰留職停薪,一定會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繳申報。必須另填寫「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寄送勞健保局登錄
因不符合第十六條之規定〈任職未滿一年〉,勞健保局會「不同意繼續投保」
(一) 勞保中斷投保,年滿25歲者,自動納入國民年金保險
(二) 健保必須依附配偶,以眷屬身分投保
4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
(1)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僱主投保的勞保才有附加就業保險〉
(2) 子女三歲前
(3) 雇主核准育嬰留職停薪
符合上述規定,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1)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ㄖ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ㄖ後早產者
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
By James
at 2013-12-10T11:42
at 2013-12-10T11:42
依據勞動基準法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四款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就業保險法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
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ps.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健保施行後停止適用,改由健保局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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