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父親把4層樓房產分給三兄弟我分到一樓和4樓大哥分3樓二哥分二樓我因為分到一樓和4樓所以補賞大哥30萬二哥20萬4樓當時前半段為祭祀的大廳當時有簽同意書(父母當見證人)註明4樓前半段”祭祀大廳”不得出租或轉用他用三兄弟也各有一份同意書20年前父親為了祭祀方便把”祭祀大廳”的祖先牌位神桌移到父親新北市自己住處原”祭祀大廳”就ㄧ直空著15年前我認為產權是我的就把4樓全部整修讓兒子住同時把4樓房贈與我老婆10多年大家也都沒說��
產權是我的有簽同意書讓出使用打官司我會敗訴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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