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網路恐嚇住在國外的人....這樣會被起訴嗎?
如果一個住在美國的美國人(白人或黑人…反正就不是台灣人啦)在網路上指名道姓地恐嚇住在台灣的我(用臉書,e-mail,或留言版之類的)或住在台灣的我在網路上指名道姓地恐嚇一個住在美國的美國人…這樣會被起訴嗎?會被哪一個國家起訴?
網友回覆 4
- Hedwig
這問題在國際上有管轄權的爭議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一)住在美國的美國人網路上指名道姓地恐嚇住在台灣的你,要看法院怎麼解釋管轄權的爭議,1.如果台灣法院認為可以依刑法第四條,認為這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這樣當然可以在台灣起訴,而且犯罪地很明顯在美國,也可以在美國起訴。2.如果台灣法院認為不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那依刑法第七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再依刑法第八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因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定刑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不
- Mia
你好
如果一個住在美國的美國人(白人或黑人...反正就不是台灣人啦)在網路上指名道姓地恐嚇住在台灣的我(用臉書,e-mail,或留言版之類的)在境外恐嚇本土不會形成恐嚇罪,因為地緣關係,無法構成刑法地305條的成罪要件,況且也無法實際實施恐嚇行為。或住在台灣的我在網路上指名道姓地恐嚇一個住在美國的美國人...這樣會被起訴嗎?會被哪一個國家起訴?同樣身處兩地,犯罪行為在境外,對一個來路不明的對象恐嚇也不會觸犯恐嚇罪,因此也不會被起訴告發。提供你參考,尊重自己的發問,請勿刪題~2011-05-3110:51:50補充: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 Zora
應該是要看受害者要不要計較到底吧例如,這11年來,侵犯我和我家有份的,就算人逃到國外,上帝要算帳的時間到時,還不是躲不掉...破案獎金懸賞:我受害期間11年,每1天將在真實在時間表到時,向主謀求償新台幣一億,共求償365*11=4015億新台幣.再追加組織犯罪檢舉獎金1件100萬元.我將會把十分之一402億零10萬元奉獻給上帝,然後把20分之一即201億零五萬元新台幣,饋贈給被牠們騙為共犯而悔改勇於出庭作證之污點證人們和證人們,願大家早日得獎,這個獎是100%真的,不必被作弊共犯們騙亂猜號碼,有線索可隨時與我聯絡:plus10110828@yahoo.com.tw天上的以羅興上帝為證,永不收回,敬祝大家得到永生,奉耶穌基督之名與包括聖靈在內的三位三體之實.阿們....
- Iris
我想有錢就什麼都可以做的到的巴新聞上什麼都有啊只是有沒有人去試有沒有人去告而已巴而且美國什麼都嘛在告什麼都有保險也最怕人告因為美國動不動告就賠很多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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