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所得稅 - 法律
By James
at 2011-04-25T00:00
at 2011-04-2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的個人薪資所得是17280*12=207360總額
因為先生的薪資較高,所以他一定要報稅~
請問:
1.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嗎?
2.我的年所得並未達到須申報總額262000,可以他個人報稅就好嗎?
3.我有保險費,但金額都不高~還有醫療收據之類的可以報稅嗎?
因第一次接觸報稅申請~再麻煩大家可以幫我詳細說明喔!
當然~越白話明瞭越好~謝謝囉~
因為先生的薪資較高,所以他一定要報稅~
請問:
1.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嗎?
2.我的年所得並未達到須申報總額262000,可以他個人報稅就好嗎?
3.我有保險費,但金額都不高~還有醫療收據之類的可以報稅嗎?
因第一次接觸報稅申請~再麻煩大家可以幫我詳細說明喔!
當然~越白話明瞭越好~謝謝囉~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Edwina
at 2011-04-28T01:10
at 2011-04-28T01:10
夫妻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分開報稅:
一、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98年度所得稅為例,在98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二、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三、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2.我的年所得並未達到須申報總額262000,可以他個人報稅就好嗎?
如果不是上面所提的例外可分開報稅情形,一定要合併申報,而且依你薪資所得未達$262,000來說,合併申報會比分開申報繳的稅更少,例如假設你先生99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600,000,無扣繳稅額
合併申報:採合併計算稅額合併報繳方式
薪資所得-夫 600,000
妻 207,360 <以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為準>
減:免稅額(2人) (164,000)
標準扣除額 (15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8,000)
---------------------
綜合所得淨額 283,360
X稅率 5% <無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14,168
=====================
假設可以分開申報:
夫單獨申報 妻單獨申報
--------- ---------
薪資所得 600,000 207,360
減:免稅額 ( 82,000) ( 82,000)
標準扣除額 ( 76,000) ( 76,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04,000) (104,000)
--------------------- ---------
綜合所得淨額 338,000 0 <註>
X稅率 5% -
--------------------- ---------
應納稅額 16,900 0
===================== =========
兩人合計應納稅額$16,900,比合併申報多$2,732(因為妻子的是負綜合所得淨額,分開申報時會被歸零計算,合併申報時可以用來抵先生的綜合所得淨額)
註:綜合所得淨額為負數時以$0計算
3.我有保險費,但金額都不高~還有醫療收據之類的可以報稅嗎?
保險費及醫療等是屬於列舉扣除額的項目,必須所有列舉扣除額項目合計數超過標準扣除額(99年度單身:$76,000;有配偶:$152,000),才用得到 ,否則都是直接用標準扣除額去扣,此時保險費及醫療等支出的收據就用不到了
列舉扣除額的項目: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捐贈其實還有其他法規有提到,此處先略過,有必要再補充)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Related Posts
防毒軟體造成SF(遊戲)無法開啟
By Freda
at 2011-04-24T00:00
at 2011-04-24T00:00
公務人員的工作...20點
By Todd Johnson
at 2011-04-24T00:00
at 2011-04-24T00:00
急~~幫我找金耀熙-我的歌的鈴聲
By David
at 2011-04-24T00:00
at 2011-04-24T00:00
商業營運模式如何申請專利
By Candice
at 2011-04-24T00:00
at 2011-04-24T00:00
有關公務人員的問題(20點嘿!!)
By Hamiltion
at 2011-04-24T00:00
at 2011-04-24T00:00
2.有哪些類別??(簡述)
3.舉例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