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喪葬補助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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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1-07-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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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父親在勞保投保期間往生(59歲10個月)且往生時投保年資為30年6個月,之後我幫他申請了退休老年給付,那我們子女還可以申請喪葬補助費嗎?是幾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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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教-☆★-西-★☆- 我們幫在爸爸往生後申請老年給付後再用我弟弟的名義去申請喪葬補助 但被勞保局退件了耶...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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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1-07-13T11:11
勞保局網站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bg0dCMXpsUs%3d
12.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得否選擇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4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死亡時如已符合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益人如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請領較優之老年給付,可依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辦理。
勞保年資 30 年 6 個月.年齡 59 歲.老年給付基數為 45
以最後三年月平均保額計算
死亡給付為 遺屬津貼 30 個月 + 喪葬津貼 5 個月 或
遺屬津貼 30 個月 + 家屬死亡 3 個月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保二 字第 03818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43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 84.02.28 )
要旨: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及其遺屬之生活,乃分別規定於事故發生時給予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本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十七勞保二字第二八四八三號函釋,係為考量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因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結論:
1. 當被保險人往生時老年給付與死亡給付得擇一申請
2. 死亡給付分遺屬津貼30個月與喪葬津貼5個月.
喪葬津貼 5 個月又與家屬死亡 3 個月只能擇一申請
死亡3 0+5 個月等於老年給付 25 年(1*15+2*10)= 35 基數
死亡給付以死亡前 6 個月投保薪資
3.當被保險人符合同一單位 25 年(以上).或 50 歲 25 年以上時
老年給付基數已大於(等於) 1*15+2*10= 35 基數
老年給付以最後 三 年月投保薪資平均
4.如後 三 年平均投保薪資與後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相近或相等
時.老年給付金額已大於(等於)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喪葬津貼
所以家屬死亡 3 個月不得申請
5. 現在老年給付已達 45 基數.大於死亡給付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511071108...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1-07-11T23:52
補助標準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本人死亡給付 一、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1.普通傷病死亡: 2.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 屬津貼。 (3)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3.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1-07-15T21:50
申請老年給付就不能申請喪葬補助了
申請死亡給付的話可以
或,子女有勞保,用子女的名義申請喪葬補助

請問這首歌名(超好聽)~急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7-11T00:00
http://www.wretch.cc/blog/griliris/8917413以上請幫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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