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的時限? - 法律
By Lucy
at 2010-01-03T00:00
at 2010-01-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騎車時遭對方開車從右後方撞擊受傷
右手姆指骨折 需療養2~3個月 想向對方要求賠償
但對方不理會
可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是否有時間限制?
調解時該準備哪些資料?
雙方居住不同鄉鎮 該在哪裡調解?
調解時是否該請律師在場?
賠償金融該如何計算?
朋友說等事故一個月後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責任歸屬後
在申請調解 是否恰當?
右手姆指骨折 需療養2~3個月 想向對方要求賠償
但對方不理會
可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是否有時間限制?
調解時該準備哪些資料?
雙方居住不同鄉鎮 該在哪裡調解?
調解時是否該請律師在場?
賠償金融該如何計算?
朋友說等事故一個月後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責任歸屬後
在申請調解 是否恰當?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Jacky
at 2010-01-03T03:46
at 2010-01-03T03:46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可否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當然可以!
當然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調解是否有時間限制?
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都可聲請。
調解時該準備哪些資料?
開調解委員會"
沒什麼好特別 準備的!
只要帶身分證前往即可。
有關資料"
例如:
診斷書ˋ醫療收據ˋ~~等都是僅供參考而已 。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雙方居住不同鄉鎮 該在哪裡調解?
調解事件之管轄
一: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二:
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三: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換言之"
雙方都有意願,與會參與調解,才有用!
換言之:
任何一方"
都可以拒絕出席調解會。
調解時是否該請律師在場?
[根本就] 不需要!
無強制公權力的單位,律師去根本沒用,浪費錢 而已。
單純的交通事故案件,縱使上法院,也不必委任律師 ,當事人就能輕鬆為之。
賠償金融該如何計算?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朋友說等事故一個月後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責任歸屬後
在申請調解 是否恰當?
沒錯!
若雙方都自認 是屬[對的一方] ,根本就沒得談,也談不下去。
PS:
一:
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在案發地的交通大隊 申請,且是[完全免費] 的。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才需要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2010-01-03 22:15:34 補充:
PS:
二:
不論是 地區調解委員會,還是法院的調解庭,也都是[完全免費的]。
何來 須繳納500元調解費之說?
當知"
刑事訴訟"是不需要繳納任何程序費用[裁判費]的,所有程序費用都由國家負擔。
連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不需要繳納分文的裁判費用。
縱使是民事案件"
也只有須繳納裁判費用[一審需預繳訴訟標的的1‧1%] ,也無調解費用的項目。
By Connor
at 2010-01-04T00:01
at 2010-01-04T00:01
鑑定才是監理站!(應該說監理站裡的鑑定委員會)
聲請調解,你要去鄉鎮市公所的也可以,通常我個人會建議直接去法院的,紛爭一次解決,因為法院的如果談不攏,直接進行辯論判決,但是如果鄉鎮市公所的談不攏,你不是還要在跑法院一趟?
既然都要跑一趟,直接跑法院不就好了,法院也可以調解而且調解筆錄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
不過差別在500元的調解費,不過相對的如果你是原告方,基本上由被告方負擔,所以這筆費用,我想你不用考量!
By Heather
at 2010-01-07T19:30
at 2010-01-07T19:30
2.調解是否有時間限制?--基本上,交通事故最好能在六個月内申請調解。
3.調解時該準備哪些資料?---不知道當時是否有請警方到場處理?有的話,就請警方幫你送件至調解委員會。再等通知後前往,你本人帶同駕、行照以及你的就診證明書即可。若沒有員警到場處理。你就得至調解委員會填寫申請調解書後,一樣,等通知。再帶同上述物件前往。
4.雙方居住不同鄉鎮 該在哪裡調解?--基本上以事故發生地的鄉鎮調解委員會為準。
5.調解時是否該請律師在場?---不太需要,除非上了法院,不要浪費錢。親友陪同去就行了。
6.賠償金融該如何計算?--調解委員會會依你們的訴求來為你們斟酌調解至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程度。
7.朋友說等事故一個月後去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責任歸屬後在申請調解 是否恰當? ...這樣也是可以,不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就必須要先至監理站申請交通事故鑑定,收取費用新台幣3000元,我想對方都不想賠你了,他也應該不會去申請鑑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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