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學校要為國三學生辦理畢業旅行,因超過1百萬元所以要公開招標,以往的做法是先由學生及老師選出大部分要去的景點,然後再招標,由旅行社做細節的安排,之後採最有利標評審出旅行社。但今年來了個新校長,他認為學校指定景點會有圖利廠商之嫌(例如指定六福村,是不是有圖利六福村),所以都沒指定景點,全由投標的旅行社安排,結果得標的廠商行程及景點規劃都很爛,老師、學生都很氣憤!那有出錢的人不能指定去那些景點玩,只能任
畢業旅行招標,學校可以指定要去的景點嗎?是否違反採購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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