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研讀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相關疑問,請示各位大大釋疑如下:一、本社區住戶舉發97-100年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5條,均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同條例第59條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市政府處理,市府工務局10月17日派員到場會勘無誤;請問市府應於會勘後多少天內,須依前條例第47條罰則執行罰鍰?二、若公務員未依前條罰則執行罰鍰,藉故託延可有任何行政責任?市民應向何處舉報?三、依前條例第47條規定,社區97-100年管委
疑問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25條釋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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