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業災害時公司該如何處理 - 法律
By Olga
at 2010-12-14T00:00
at 2010-12-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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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我公司有一員工因工作受傷壓傷手指頭,從受傷到現在已經半年了,每個月時間一到就來領薪水,請問一下像這種情形法規規定公司該怎麼做才合法,他受傷的是右手,公司叫他可以先來上班可是他都找藉口說他早上要復健,下午要去做針灸這樣的情形公司能如何處理ㄋ?
已更新項目:
公司每月都有發薪水給他,這樣他還能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嗎?
(他每次都來講這個問題,硬要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2 個已更新項目:
公司按月發給他薪水,可是他一直要公司在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公司有發給他薪水是不是就不能再向勞保局申請補助ㄋ?
還有公司可以向勞保局申請什麼嗎?
我公司有一員工因工作受傷壓傷手指頭,從受傷到現在已經半年了,每個月時間一到就來領薪水,請問一下像這種情形法規規定公司該怎麼做才合法,他受傷的是右手,公司叫他可以先來上班可是他都找藉口說他早上要復健,下午要去做針灸這樣的情形公司能如何處理ㄋ?
已更新項目:
公司每月都有發薪水給他,這樣他還能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嗎?
(他每次都來講這個問題,硬要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2 個已更新項目:
公司按月發給他薪水,可是他一直要公司在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公司有發給他薪水是不是就不能再向勞保局申請補助ㄋ?
還有公司可以向勞保局申請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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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Jessica
at 2010-12-18T13:42
at 2010-12-18T13:42
勞工職業災害的薪資補償規定是依據 :
勞保局網站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 動 基 準 法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如以薪資 30000 元為例
1.勞工受工傷不能工作期間應給予原有薪資 30000 元補償
2.30000元可以給予的做法是
一.全由公司支付.勞保局即不予補償.不能申請.見傷病給付
申請書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
傷病給付申請書
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勾選 3 已取得原有薪資 30000 元.勞保傷病給付不能申請
二.公司支付一部份.30%.或40%.或50% 薪資.申請書勾選 2
取得部份薪資或報酬.勞保局給付投保薪資 70 % 補償
三.勾選 4 依勞基法 59 條職災補償.此為公司所給予30000元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給予免列入勞工年度扣繳憑單.勞保局會
給付投保薪資 70 % 補償.但給付金額入勞工帳戶後應繳還
公司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iq3FTURp9U%3d
13.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將原條文第56條有關投保單位墊付保險給付得請求歸墊之規定予以刪除,各投保單位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勿再採用墊付方式辦理。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險人或其受益人於98年1月1日後已受領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所以勞工受傷期間須給予原有薪資 30000 元即屬無誤 .不論全由
公司支付.或公司+勞保= 30000元.
下午要去做針灸這樣的情形公司能如何處理ㄋ?
看看勞委會的解釋令 :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
此解釋令的意思的表達受傷勞工如能從事簡易勞動工作.如接電話.倉管等所能勝任工作.勞工與雇主可相互協商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
http://labor.tncg.gov.tw/content.asp?Method=ShowCa...
對於公傷復健期間之出勤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87年3月31日台(87)勞動二字第009919號函釋如下:「查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此解釋令的意思也表達.勞工須做復健門診雇主應給予工傷假
前往醫院治療.但其餘工作時間如能從事公司所提供原有工作
或替代性工作則應予從事
By Blanche
at 2010-12-16T09:42
at 2010-12-16T09:42
By Quanna
at 2010-12-16T14:19
at 2010-12-16T14:19
手指受傷以本人經驗除非是兩指關節粉碎性骨折,不然怎麼需要休養到半年以上,請員工至指定的健保醫院開立醫師證明,說明醫療期需要多久
問題一
他當然還是可以申請勞保補助!!而貴公司如果有幫勞工保勞工保險的話!!
只需負擔薪資的百分之三十
想必貴公司是否未幫勞工進行勞工保險??
問題二
如果貴公司有幫勞工保險的話,可以協助請領醫療補助,傷病補助,如果手指有殘廢的話就有失能補助
問題三
承上
如果貴公司有幫勞工保險的話,這期間也有正常給付薪資,那可以跟勞保局請付那70%的薪資
By Harry
at 2010-12-16T00:36
at 2010-12-16T00:36
By Thomas
at 2010-12-17T17:34
at 2010-12-17T17:34
2010-12-14 08:43:21 補充:
對了,如果你想要知道,你是否有義務為勞工申請職業災害,那麼你可撥電至勞工局諮詢啊,這樣你很快就知道了電話給你了與網址。
http://www.bli.gov.tw/
tel::(02)2396-1266 總機
各辦事處及電話
http://www.bli.gov.tw/sub.aspx?a=36vMsDMhGuE%3d
2010-12-16 15:50:57 補充:
http://www.bli.gov.tw/sub.aspx?a=B%2fqlEydIGCI%3d
這是職災申請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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