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災後該如何處理? - 法律
By Aaliyah
at 2013-01-22T00:00
at 2013-01-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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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年底時因工作時被切膠機(老舊機台)切斷食指、中指、無名指,已做顯微手術接回來手指但就一些後續該如何處理如何做得事 都還是不懂 只聽身邊人再說
可聽了還是一樣不懂
所以想煩請各位大大 提供發生職災的第一件事到最後該怎麼跟公司談些有關自己本身的權益 例如他們外面所謂的賠償金是什麼?公司有異物陪我這筆錢嗎?所有相關法令也煩請提拱!謝謝
可聽了還是一樣不懂
所以想煩請各位大大 提供發生職災的第一件事到最後該怎麼跟公司談些有關自己本身的權益 例如他們外面所謂的賠償金是什麼?公司有異物陪我這筆錢嗎?所有相關法令也煩請提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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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Kyle
at 2013-01-22T09:42
at 2013-01-22T09:42
※建議你如果雇主不願意補償上述之金額,請直接到各縣市政府或勞工局申請「調解」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2013-01-23 10:29:46 補充:
※「外面所謂的賠償金」除了勞保局給付之金額,可能公司另有保團體保險,不過團體險之金額未你必能能拿到<因法規之職災規定補償金額只需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即可>。
(因此公司額外幫你加保的部份可能會做為公司損失之補償,並不會直接給你。)
By Brianna
at 2013-01-23T14:01
at 2013-01-23T14:01
2013-01-23 15:08:40 補充:
顯微手術接回來手指...
手指有復原跟之前一樣嗎?
還是有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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