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您好之前前男友以更改密碼的方式盜用我的信箱、MSN、facebook不但竊取裡面的聯絡人資料同時讀閱信箱、facebook內私人訊息後續使用前所說竊取裡面的聯絡人資料以電子信件、MSN聯絡我週遭的朋友、男朋友毀謗我,並且發送之前交往期間的私密照片與私密影片去年10月他曾經對我動手過有驗傷單但傷害罪的追溯期是6個月從去年至今他時常傳簡訊恐嚇我要將依些私密的事情跟我家人說也時常在半夜打電話給我騷擾我想請教懂法律的人幫我判定一下我可以告他麼罪?哪些是公訴罪、哪些是告訴乃論??還有,去年的傷害罪已經過了追溯期就不能告了嗎?非常感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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