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想在一起男女朋友?都未滿18歲ˇ想住在一起ˇ是否被告?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一個17歲小男生~我女朋友17歲小女生~它比我大1個月又1天~他是高雄人~而我台北人~最近他想搬來台北跟我駐~他又罵他家人會告我~是否給點建議勒?

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0-12-07
刑法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是公訴罪,意即並非女方家長事後反悔不告就沒事的,檢察官若發現此事會主動積極介入。刑法犯罪會有案底,不要想不開!!((若是你以後打算參選或考公務員更是三思))...
Una avatarUna2010-12-07
建議你門最好是等到成年啦!法律的真正成年是指年滿20歲喔!不然他的家人是可以告你誘拐的!所以並不建議你要求對方到你家住除非是他家人讓他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