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居住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但公共基金一直無法提撥,原因是主管機關要提撥前必須先審核公設點交資料(需先確認各項功能正常無誤后,方可移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若有缺失主管機關得命起造人一個月內修復改善,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辦理移交。問題是缺失改善建商以拖延方式應付,致使一直無法辦理點交手續,更嚴重的是建商于銷售時部份公共設施,竟是違章建築(也已遭檢舉拆除),因此管委會理所當然的無法�
社區公共基金提撥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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